【勞基法專欄】職場霸凌之判斷與防治責任

  • 2026-03-15
  • 小賀老師
文/法操司想傳媒

基隆有派出所長在指導員警清洗警用機車時,「吸吮手指」抹車牌並放入口中不雅動作及態度不佳引發爭議,遭疑職場霸凌調查,所長付出被拔官代價。該案僅冰山一角,類似案件各職場都可能發生,上司對部屬提醒、要求,方式要合乎常理與尊嚴,不該把工作失誤無限上綱成人格評價。

去年底職場霸凌專章三讀後,宣告以往在職場上可能認為只是「管理上的問題」,正式升等帶有「法律上的責任」。對於雇主而言,務必要清楚「職場霸凌」的定義:(務必背起來)
 
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2-1 條 第 1 項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條文重點為:
1.被霸凌者是"勞工",行為人是"事業單位":可能是雇主、主管、同事等得"利用職務或權勢"之人,
2.是否構成霸凌,要判斷行為是否逾越合理工作範圍,並導致該勞工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3.霸凌行為原則上需具持續性,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至於雇主之防治責任,除了平時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職安法第22-1條第2項)以外,雇主一旦知悉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時,應採取職安法第22-2條第1項規定之"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並且應於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即向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於該網站登錄之。(職安法第22-2條第3項)

以上過程事業單位若沒有處理好,最高可裁罰75萬元;最高負責人如經認定有職場霸凌之行為者,最高可裁罰100萬元。
(註:霸凌專章雖已經三讀,但尚未公告生效,生效日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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