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思覺失調男遭判強制治療3年,什麼是監護處分?

  • 2026-03-09
  • 法操司想傳媒
圖/AI生成示意圖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民眾對於思覺失調患者多有誤會,許多社會事件也因為行為人辯稱自己有思覺失調,而讓民眾對於思覺失調患者敬而遠之。
 
近期有則新聞指出,嘉南療養院一名醫師與一名居家護理師,前往台南一名患有嚴重思覺失調症的高姓男子家中,準備替其施打長效針。高男當時持大型美工刀,連續揮砍,造成醫師與護理師受傷,但並未造成重傷。
 
台南地方法院查明,高男在行兇時因精神障礙導致辨識力降低,因此對其兩項傷害罪減刑,合併判刑1年4月,並在服刑前須接受為期3年的醫療監護。判決也指出,高男的強制社區治療與延長治療,均經衛福部審查許可,由嘉南療養院醫護人員與當地衛生所護理師共同執行。
 
什麼是思覺失調?思覺失調患者會殺人嗎?
 
根據三軍總醫院黃三原醫生介紹,思覺失調患者難以辨認虛實,有時患者的行為狀態奇怪,有時卻又很正常。一般人可能會以為有精神病的人都有暴力傾向和危險,這並不正確。思覺失調症患者其實是很少有暴力表現。大部份時候,他們都愛靜,羞怯和畏縮。
 
什麼是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屬於保安處分的一種。所謂保安處分,是刑罰之外的補充制度,重點不在報應,而在於預防未來危險,藉由透過一定程度的人身自由限制,達到矯治與教化的目的。
 
在實務上,監護處分多半適用於因精神障礙而犯罪的人。依刑法第87條第1項規定,若行為人因第19條第1項原因(例如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或控制行為)而不罰,但情況顯示仍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虞時,法院得命其進入適當場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通常就是強制住院治療。
 
至於期間,同條第3項規定,原則上監護處分最長為五年;若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仍有必要,可聲請法院延長。第一次延長最長三年,其後每次最長一年。若延長累計達十年,須定期(實務上約每九個月)評估是否仍有繼續執行的必要;若已無必要,法院也可隨時免除其執行。
 
為什麼需要監護處分?
 
監護處分不同於一般自由刑,不是單純把人送進監獄,而是讓因精神狀況失調而犯罪的人先接受專業治療。
 
這類受監護人與一般犯罪者不同,他們往往因精神疾病影響,無法正常辨識或控制行為。若僅施以監禁,問題根源未被處理,未來危險仍然存在;相反地,透過醫療與持續評估,使精神狀況穩定,才能真正降低再犯風險,同時兼顧公共安全與人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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