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酒後心情鬱卒,從5樓丟狗釀重傷,虐待動物會有什麼刑責?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人們都說狗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的確活潑可愛的狗狗相當惹人憐愛,但卻有人因為心情不好,將狗從高樓丟下,造成其肝破裂、骨盆骨折,手段非常殘忍。
根據新聞報導,雲林縣北港鎮圓環一處大樓,近日傳出疑似有民眾將一隻米黃色犬隻自高樓拋下,導致狗狗重傷。附近民眾發現後,立即將牠送往動物醫院救治。
警方與民眾隨後調閱周邊監視器畫面,於下午4時許查出涉嫌的劉姓男子到案說明。目前警方正釐清其犯案動機及相關細節,後續將依法函送雲林地檢署偵辦。若調查結果顯示劉男罪行明顯,他也很有可能會被依動保法送辦。
動保法是在保護誰?怎麼樣會觸犯到動保法?
動保法顧名思義就是在保護動物,但並不是所有動物都歸動保法管。動保法第3條就指出,此處的動物指的是「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而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
另外,動保法第6條也明示:「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所謂的虐待,是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除了規定不能虐待動物之外,動保法也有規範飼主照顧動物應有的責任,因此動保法是一部全面性、保護動物的法律。
如果觸犯動保法,第25條則有相對應的處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愛犬遭人傷害甚至是死亡,可以請求民事賠償嗎?
若家中寵物遭他人傷害甚至致死,行為人除了可能依動物保護法受罰外,飼主也可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責任。因為寵物在法律上原則屬於飼主的財產,財產遭侵害即是所有權受損,飼主得請求醫療費、喪葬費或其他財產上損失的賠償。
至於能不能再請求精神慰撫金,過去實務多採否定見解。理由在於,民法第194條、第195條所保障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通常限於「人」之人格權或身分法益遭侵害的情形;若僅屬財產損害,原則上不得請求精神慰撫金。
不過,近年部分法院見解已有轉變。實務逐漸認為,寵物與飼主間常具有高度情感連結,甚至如同家人般的陪伴關係。已經有法院指出,在現行法未明確將動物僅僅視為一般物品的狀況之下,動物應被理解為介於「人」與「物」之間的獨立生命體。因此,飼主得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不應僅限於寵物的市價,而得包含回復其完整利益,並在特定情況下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消上易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雖然本件新聞案件的狗狗可能是流浪狗,但其也受動保法所保護,若劉男虐待狗狗證據明顯,也很有可能因此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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