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皮膚大面積灼傷算重傷,重傷害與傷害罪差在哪裡?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刑法分則當中,傷害分為普通傷害罪與重傷罪,不僅構成要件不同,連刑度也差很多,近期就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有名尤姓婦人懷疑陳姓前夫另結新歡,情緒失控之下趁陳男在沙發上熟睡時,將大量滾燙熱水朝其身體傾倒,造成嚴重燒燙傷。案件經審理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依重傷害罪論處,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
尤婦趁陳男半躺於沙發上熟睡之際,朝其胸部、四肢等部位傾倒大量高溫熱水。造成被害人全身至少五成面積三度燒燙傷,傷勢嚴重,甚至一度發生休克,對身體機能與健康狀態造成重大且不可逆之損害。
傷害與重傷刑度差很多
刑法關於傷害與重傷罪分別規定在第277條與第278條。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度方面,傷害罪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拘役則是指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另外關於有期徒刑與拘役的不同。至於重傷罪則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兩者的刑度差別很大,至於怎樣認定被害人受的是傷害,還是重傷,法律也有明文規定。
傷害與重傷差別在哪?
關於刑法中所認定的重傷定義,規定在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一款的「毀敗」,在實務上稱之為「使人生理機能完全而永久的喪失」倘若該傷害有回復可能即非重傷;而「嚴重減損」的定義則應是「雖尚未完全喪失其機能,但以達到不治或難治的情況,亦即客觀上就一般人而言,已嚴重影響其功能正常運作」。
之所以重傷需要加重其刑責,是因為重傷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傷害比普通傷害罪還來的嚴重,重傷很有可能會對被害人造成無法挽救的影響,例如失明、嗅覺喪失等。
本次案件,皮膚大面積灼傷,法官認為不僅屬於一般傷害行為,而是已達刑法所稱之「重傷」程度,對被害人身體完整性與健康權造成重大侵害,犯罪情節重大,社會危害性高,因此改以重傷害罪論處,並量處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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