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警問販毒案飆「國罵」,被告稱不正訊問,何謂不正訊問?
圖/AI生成示意圖文/法操司想傳媒
刑事訴訟法的目的除了發現真實外,更重要的還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權以及維護被告的權利。因此刑事訴訟法制訂了一系列的規則避免國家在偵查、審理的階段不當侵害被告人權,其中最重要的莫過於禁止不正訊問。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毒販在接受警察詢問做筆錄時,警察脫口飆出國罵,因此在法庭上主張自己遭到不正訊問。
何謂不正訊問
刑事訴訟法第98條明文規定,訊問被告時,應以懇切態度為之,不得使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方法。所謂「不正訊問方式」,係指任何足以不當影響被告意思形成或決定自由的手段。
實務上,最典型的不正訊問即為刑求或屈打成招,透過施加身體或心理上的痛苦,使被告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被迫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自白。著名的蘇建和案,即曾揭露被告因遭受刑求而產生錯誤自白的問題,成為司法實務反思的重要案例。
至於「詐欺」訊問,通常指偵查機關以不實資訊誤導被告,例如謊稱共犯已經全數自白,藉此動搖被告心理,使其基於錯誤判斷而選擇認罪。另「利誘」則常見於以不具法律效力的承諾誘使被告自白,如宣稱「只要招供就可免死」,由於警察並無量刑權限,此類說詞極易使被告在恐懼中做出非出於本意的陳述。
此外,凡是不提供基本生活需求、刻意使被告長時間挨餓、疲憊,或以具有高度心理壓迫性的方式影響其判斷,例如帶至被害者靈堂懺悔等,只要足以干擾被告自由意思活動,均可能構成其他不正訊問方法。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也明確要求,被告自白必須出於任意性,且與事實相符,始得作為證據使用。所謂「任意性」,即被告是在未受不正方法影響的情況下,自主、自願地作出自白。若自白係因強暴、脅迫、詐欺或其他不當手段所致,即不具證據能力。
總之,刑事訴訟法規定認罪必須出於心甘情願,否則不僅侵害被告基本權利,也將動搖刑事司法對於真實發現與正當程序的根本信賴。
本件法官勘驗錄影認為,可能是員警打字不順才有情緒,被告也有充足休息,不採信被告所指的不正訊問一說,判他10年2個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訴字第 313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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