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秦偉性侵案】檢察官起訴41年,就真的可以關他41年嗎?

  • 2016-11-13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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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案件進度更新:根據新聞報導,發回高院更審的女造型師部分,台灣高等法院於更一審判期4年有期徒刑。此案最終也在今日最高法院駁回秦偉之上訴後定讞。

2020.4.9案件進度更新:根據新聞報導,本案上訴至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女造型師部分僅有被害人單一指述,欠缺其他補強證據,發回高院更審,其餘2女部分判決確定,秦偉判刑合計6年定讞。

2019.4.30案件進度更新:根據新聞報導,一審宣判後秦偉和檢察官都上訴,高等法院合議庭審酌過後認為秦偉利用其正面社會形象犯下本案,行為不可取,一審的判斷和量刑妥適,因此駁回兩造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可再上訴。

2018.8.8案件進度更新:台北地方法院宣判,秦偉犯強制性交罪3罪,各處有期徒刑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針對無罪,有部分是因為只有被害人單一指訴,沒有其他補強證據;有其他證據的部分,經過比對後發現有彼此矛盾不符合常情的情況。

2016年11月5日,新聞報導,藝人秦偉涉嫌性侵,其中甚至有兩名未成年,因而遭檢察官求刑41年。目前案件尚處於起訴階段,有賴法院進行後續審判。依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所揭示的犯罪事實,秦偉的行為,實在令人髮指!然而,《法操》要暫時收起憤怒,透過本案報導,來說明一些基本的法律觀念。

秦偉真的會被關41年嗎?

報導標題寫著「性侵8女 秦偉求刑41年」,那麼民眾也許想問,秦偉是否就會被抓去關41年了呢?事實上,並非如此。檢察官負責偵查案件,決定是否起訴,而最後刑度的量度,則是由法官來定奪。

只有在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的情況下,被告自己在偵查中自白,而且向檢察官表示願受科刑之範圍或願意接受緩刑之宣告,法官量刑時,才必須在檢察官具體求刑的範圍內下判決。除此之外,檢察官的「具體求刑」,都不會拘束法官的審判。

到底關幾年?由法官定完宣告刑,再定執行刑

媒體是怎麼計算出41年這個數字的呢?《法操》猜測,媒體應是將台北地檢署新聞稿各個求處的刑度相加,才會得出這個數字,事實上,台北地檢署新聞稿上根本未出現41年這個數字。然而,這樣的說法,可能會讓大眾誤解,萬一將來法官所定宣告刑並非41年,恐會有恐龍法官的罵聲。

由於目前處於剛起訴的階段,法官會具體宣告幾年的刑度,尚不得知。依據《刑法》第50條的規定,秦偉犯下的罪行,必須併合處罰。而法官會仔細審判檢察官起訴的各罪,先判斷是否成罪,如果成罪了才會再定宣告刑。

假設檢察官起訴了5個強制性交罪,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法官判決也可能認為,只成立4個強制性交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成立2個強制性交未遂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接下來,再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執行刑。因此,執行刑的範圍,是3年以上14年以下。(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3年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4×3+2×1=14。)最後,在這3~14年的範圍裡,定下執行刑,例如「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法官不能判超過三十年,否則是違法

以秦偉的案子為例,如果法官的判決結果,剛好與台北地檢署新聞稿求處的刑度完全相同,全部刑期加起來總共41年。那麼,定執行刑的上限是41年嗎?答案是否定的。

因為,第51條第5款但書明文規定,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定其刑期不得逾三十年。如果全部刑期加起來超過三十年,上限就是三十年。也就是說,不論如何,法官都不能判超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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