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關於員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休息30分鐘

  • 2025-11-21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CTWANT/華航飛航組員「休時不足」挨罰百萬 公司:將提行政救濟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日前認定,中華航空的飛航組員違反《勞動基準法》繼續工作4小時有30分鐘休息時間規定,依法裁罰新台幣100萬元。對此,華航表示,均依《民用航空法》法規辦理,將尋求行政救濟。

勞動基準法第35條規定:『勞工繼續工作4小時,至少應有30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由於服務性質的行業居多,很容易遇到工作超過4小時還沒休息的情形,然而法令規定又擺在眼前,還是必須想辦法合規:

一、應以「書面」明定每日的工作時間及"休息時間"(固定的休息時間或在可休息的區間內安排休息)。但要留意兩件事:
1.訂定之"休息時間"必須是可供休息之時段,不是寫應付檢查的。
2.雇主不得要求員工在"休息時間"工作,但進入休息時間前的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時,得適用第35條但書,於前述工作告一段落後盡速調配休息時間。

二、正常工作時間結束需員工延長工時(加班)時,除非當下工作具有連續性或緊急性,否則應先休息至少30分鐘再加班,以符合勞基法第35條之規定。

三、至於公司規定的工作時段本身就有超過4小時的情況(例如每日8點半~12點工作,12點~13點休息,13點~17點半工作,下午工時4.5小時)是否已違法?勞動部109年04月14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352號函表示"尚符合但書":
『三、復依案內事業單位之工作時間約定為『8時30分至12時』及『13時至17時30分』,12時至13時1小時休息時間,如配合事業單位連續工作型態,將依法應有之休息時間調配於工作時間中實施(如12時至13 時計休息1小時),經衡酌勞動基準法第35條但書規定立法意旨及勞雇雙方實務需求,得認尚符前開規定之意旨。』

然而依據小賀老師的實務經驗,企業仍有機會因違反勞基法第35條被裁罰。最好在工時會超過4小時的時段中間,加上Tea Time這類短休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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