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長榮航空空服員病逝事件,企業如何看待病假

  • 2025-10-24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關鍵評論網/工會控長榮「排班是獎勵制度」為文字遊戲,勞動部邀國籍航空開會,拍板請病假不列勤惰考績

長榮航空一位空服員,日前抱病上班,返台後住院不幸過世。長榮航空於17日下午召開記者會進行說明。表示如果組員需要請假,可以透過系統申請,或是寫email,並沒有很困難或不核准的情況。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最近一周最熱門的勞動新聞莫過於長榮航空空服員憾事,因為這件事引發各界對於請「病假」與綁「全勤獎金」「考績」的討論。關於「病假」,以下幾點各位中小企業主以及人資主管們請務必留意:

一、請病假是一種「形成權」,只要符合請假要件即可主張權益,雇主並無「否准」的權利。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項前段)
「又勞工依法得請求雇主給予病假,一旦事前以口頭或書面對雇主表示請假之理由及日數,即行使其法定請假權利,雇主並無准駁之權限,亦不得以工作規則附加核准病假之條件,否則該工作規則即屬違反上開強制給假之規定而無效,至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證明文件,僅在確認勞工之請假事由是否正當,非謂勞工未提出證明文件前,雇主得拒絕給假。」(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05號判決)

二、雇主雖無「否准」的權利,卻要盡到「審核」的責任!一旦准假就是准了,不會也不能因為發現不實而不給假甚至記曠職。但可以依工作規則/勞動契約規定懲處。
「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
「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病假並經事業單位核准,請假期間未出勤與「曠職」有別,惟勞工請事、病假後自行出國,如請假事由與事實不符,事業單位可否據以處罰,需視其是否違反工作規則或勞動契約有關規定而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57926號)

三、目前勞工請假規則並未規定事、病假(勞工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除外)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至於勞動部長表示"勞工請病假,就被沒收當月的全勤獎金,並不合理,也不該如此,勞動部將制度性保障勞工權益",畢竟只是個人意見,必須看後續是否會修法。

四、至於請假能否影響考績?目前僅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第2項規定,雇主不得因勞工申請生理假、(流)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家庭照顧假、哺(集)乳時間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其他假別(例如病假)並無明文規定不得扣發考績獎金。另外,目前的「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4條,則是明文規定請事假+病假超過14天者不得為甲等。因此,要期待透過修法讓勞動人員們不因請病假而影響考績,恐怕還有一段路要前進。

五、比期待修法更可行的方式是,員工透過「工會」或「勞資會議」與資方討論哪些假別不應影響考績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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