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職場霸凌不一定是「上對下」!員工構成職場霸凌可以直接終止契約嗎?

每日新聞/法院認證惡員工 霸凌主管還提告下場出爐
致力推動台灣轉型低碳經濟的非政府組織「台灣永續能源基金會」,因發布核電支持度創新高的民調而躍上媒體版面,但就在近期一件法院判決中,揭露基金會存在職場霸凌案,並非常見的上對下型態,而是下對上甚至氣走主管的特殊情形,霸凌主管的部屬「惡人先告狀」申訴主管霸凌,基金會要調動他職位遭到拒絕,因此炒魷魚,結果這名以下犯上的員工告基金會違法解雇,但法院調查後認定他愛吵架、破壞職場氣氛又屢勸不聽,已經提供他調單位的選擇,是他自己不要,判決基金會解雇合法。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職場上難免因為共事過程出現一些抱怨,就跟飲酒一樣適量尚可,一旦過量演變成言語霸凌,嚴重的話公司可以請霸凌者離開。近期法院就有一個判決,而且是少見的「惡人先告狀」「下砲上」的案例:
一、職場霸凌一定是「上對下」嗎?不一定。
職安法霸凌專章修正草案第22條之1定義『職場霸凌』如下:
「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或侮辱等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因此,只要是公司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而有前述霸凌行為,即屬職場霸凌。
二、誰提出申訴就是誰被霸凌嗎?不急著下結論,先做好調處(如雙方同意)或調查程序。
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第四版關於"通報處理"提到:
「組織或雇主接獲申訴或通報後,應視案件之型態與嚴重性,指派適當人員調處或調查,並對事件作出回應。調處或調查期間應注意資訊保密,確保各方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隱私保護,並詳細記錄內容,亦可尋求外部及其他專業的協助和意見。」
因此,當公司接到申訴時,務必立即指派適當人員調處/調查,確保申訴人及被申訴人都有被公平對待與隱私保護,並詳細記錄內容。如調處/調查過程中遇到特別狀況、或對於事實釐清上有不確定時,可尋求主管機關或專業單位之協助。
三、可以以員工構成職場霸凌而終止契約嗎?必須符合「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
這個案例法院判決解雇合法,是因為:
1.歷經3個月的調查,單位認定林員才是霸凌者,且霸凌行為讓主管及同仁身心嚴重受創紛紛尋求調離職,嚴重影響團隊士氣;
2.單位在不違反「調動五原則」前提下調整林員職務但遭拒,客觀上已難期待以解僱以外的手段來繼續雙方僱傭關係,因此依照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對雇主而言,平時最好就要透過各部門組織建構預警系統,並且要建立『事件處理程序』;遇到職場霸凌申訴時,務必先受理,並進行客觀公允的調查,用證據來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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