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專欄】懷孕解雇是性別歧視,因經營虧損/業務緊縮資遣難度高

  • 2025-08-10
  • 小賀老師
圖/AI生成示意圖

TVBS/陳艾琳花店爆「資遣懷孕員工」!喊遭潑髒水 網見聲明1矛盾惹疑
「36歲女星陳艾琳從《大學生了沒》打開知名度, 2019年與老公Alex(顏庭笙)結婚,後又出國考取花藝設計師證照,砸重本開設花店「浪花花藝」。不過,日前卻爆出,有員工淚訴自己因懷孕遭資遣,貼文引起討論。對此,陳艾琳緊急出面澄清,坦言在做出決策前,完全不知道對方懷孕,感嘆被潑了滿身髒水,讓她整晚難以入眠。

該花店前員工在Threads難過表示,「我於花店任職期間懷孕,卻遭公司資遣」,點名「浪花花藝」在得知她懷孕的情況下,不顧她懇求,以營業虧損、業務緊縮等理由,立即與她終止勞動契約,讓她錯愕不已,認為其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文/小賀老師(勞務顧問)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章性別歧視之禁止」第11條2項:「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因此,如果已知或被證明已知是因懷孕而解雇該員工,除非有非常、非常、非常明確的具體事由構成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的終止契約條件、且經過溝通/輔導/調職等方法仍無法繼續僱用時(解雇最後手段性原則)方有機會合法解雇外,其餘應該都會被認定是藉懷孕之故終止契約,而構成性別歧視,可罰30~150萬元。

即便事先真的不知情員工已懷孕,而是依據勞基法第11條1項2款「因經營虧損或業務緊縮」辦理,要合法資遣的難度也很高:
1."虧損"是以公司整體營運是否已持續入不敷出來看,而不是單一部門有虧損就算,並且需舉出企業財報以證明虧損;
2."業務緊縮"無論是縮小範圍、減少產能,撤裁單位等,都需明確提出業務緊縮事實。

『所謂「虧損」,乃指資產不足抵償負債,亦即是收入不敷支出而言,又企業是否虧損,雇主得否以此原因片面終止與受僱人間之僱傭契約,當以企業整體之營運、經營能力為準,而非以個別部門或是區分個別營業項目之經營狀態為斷;「業務緊縮」,包括縮小範圍、減少生產能量,撤裁銷售門市等皆屬之。前者得以事業之資產負債或財務報告為憑,後者則應視事業之實際業務狀況而定,但必須確實有虧損或業務緊縮之事實,雇主方可據以終止勞動契約。』(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度重勞上字第 24 號民事判決)

「身為一個花店的經營者,沒有人會輕易資遣自己好不容易培養起來的資深同仁,更不會在明知自己必須重新訓練兩位新人、重新扛下原本職責的情況下,選擇這樣的安排。」

以上這段話,恰恰證明此件資遣主因並非經營虧損/業務緊縮:
1.既然經營虧損/業務緊縮應該就是縮編,不應出現走了資深員工還找兩位新人來補職務空缺的情形,
2.以前後文觀之,即便不會輕易資遣資深員工,但資遣原因肯定是「虧損/緊縮」以外的問題。

如果非要員工離開,但翻遍勞基法能用的事由都很牽強時怎麼辦?實務上就是直接跟員工談,協調出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走「合意終止契約」。覺得不好處理,也可以尋求勞資爭議調解的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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