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男高中生偷拍女師PO網,為何媽媽要連帶賠償100萬?

文/法操司想傳媒
當自家小孩犯錯時,家長為了袒護小孩,很常會對對方「說小孩子還小,不懂事,不要跟他計較」。但在法律上可不是簡單說一句「不要計較」就沒事了,家長很有可能要連帶負責。
近期就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台南1所國立高中男學生就讀時涉偷拍校內4位女教師胸部、裙底隱私部位影片,還將偷拍的影像上傳臉書或Telegram網路社群供人觀覽,4名受害女師得知此事、各自出現身心不適症狀,向未成年男學生及其母親提起民事訴訟求償,台南地院判男學生與母親共要賠償100萬元給4位女師。
法定代理人的連帶賠償責任
家長與小孩連帶賠償的條文,規定在民法187條:「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行為時無識別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負損害賠償責任。(第一條)前項情形,法定代理人如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負賠償責任。(第二條)如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被害人之聲請,得斟酌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行為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第三條)前項規定,於其他之人,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之行為致第三人受損害時,準用之。(第四條)」
這條法律的設計,主要是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能從具賠償能力的一方獲得補償,同時也提醒父母,對子女的行為不能放任不管。除非父母能證明自己已盡到相當注意義務,否則仍須承擔賠償責任。
何謂身體隱私部位
新聞當中提及的「隱私部位」,根據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規定,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隨便用錄音、拍照、錄影或其他方式偷偷拍人家「非公開」的活動、講話、談話內容,或是身體的隱私部位,就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這裡講的「非公開」,在實務上是指沒有對外開放、有隱私性、比較私密的情況。
而身體隱私部位則是指,那些我們主觀上不想給人家看到的身體部分,而且從客觀來看,也已經有用衣服或其他方式好好遮住了。只是「身體隱私部位」這個詞,本身就不是那麼明確的法律定義,要看地點跟當下的情況來判斷,所以每個案子可能結果都不一樣。
像在公共場所,法院實務通常會看你穿什麼來判斷,比如說偷拍被衣服遮住的內衣、內褲,這種就很可能會構成偷拍、妨害秘密罪;但如果是當事人自己穿得很露,很多部位原本就直接暴露在外,那這些地方就不會被視為具有「隱密性」,所以就算被拍了,也不一定會違法。
簡單來說,重點還是在「有沒有隱密性」,只要是在一個不是對外開放、而且當事人有遮蔽、保護自己的身體的情況下,偷拍行為就很可能會踩到法律紅線。
新聞當中的男高中生因為偷拍需要與母親連帶賠償100萬,這對任何家庭來說都不是筆小數目,這個新聞也提醒大家,父母要盡到做家長的責任,適時監督子女是否有越矩的行為,不是一句「孩子還小,不要計較」就能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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