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出售凶宅遭判一年,隱瞞凶宅在法律上會有什麼責任?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大多人對凶宅避之唯恐不及,若屋主隱瞞凶宅出售給不知情的買家,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嚴重的話還可能遭判刑。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高雄市張姓女子以900萬出售房屋,竟隱瞞胞兄死在屋內之事,被地院依詐欺取財判刑半年,檢方指張女至今未賠償和解,要求從重量刑,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徒刑1年。
判決書指出,2021年4月20日,被告張女委託房屋仲介陳姓女業務員,出售高雄市前鎮區透天房屋,卻隱瞞其胞兄曾於2010年12月間,因發生火災,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之事。
凶宅是瑕疵物嗎?買家可以主張什麼民法上的權利?
民法第354條第1項規定,賣家對於買家必須負擔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若出賣物有價值上、效用上或品質上有瑕疵,買家都可以請求賣家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凶宅算不算是瑕疵物,實務有不同見解。傳統實務認為,凶宅只因屋內發生自然死亡,房子的價值、效用、品質都沒有受到影響,所以凶宅不算瑕疵物。但也有實務見解認為,凶宅之定義,依房屋市場之通常交易觀念,係指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情事之房屋。此因素雖或未對此類房屋造成直接物理性之損傷,或通常效用之降低。惟依我國社會民情,就一般社會大眾言,對於發生此類非自然身故事件之房屋,仍多存有嫌惡畏懼之心理,對居住其內之住戶,易造成心理之負面影響,礙及生活品質。
依房地產交易市場實務經驗,曾經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之房屋或不動產,會嚴重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造成房屋或不動產之市場接受程度。曾發生非自然身故情事的房屋或不動產,不論於心理層面或市場接受度,都明顯異於相同地段、環境之標的。與週遭環境相較之下,凶宅之買賣價格有顯著低落情事,依估價學理適合性原則言,非自然身故之情事,將對房屋或不動產之個別條件,產生負面影響,造成經濟性之價值減損,進而影響其市場價格,應認屬物之瑕疵。
因此,若買家買到凶宅,也許可以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主張解除契約或是減少價金。
賣凶宅為何會被判刑?
刑法第339條第1項所謂之詐術,並不局限於欺騙,若利用對方的錯誤而使其交付財物,也是詐欺。詐術行為,不以積極之語言、文字、肢體、舉動,消極的隱瞞行為,致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括在內。
依一般的交易通念來看,大多數的買家都不願意購買凶宅,房屋是不是凶宅在交易上至關重要,對有意承買房屋之人,自負有告知義務。在這件新聞報導中,張女明知房屋凶宅,本就負有告知義務,故意隱瞞不告知,是消極的隱瞞行為,也屬於詐術行為。
一般人對於凶宅多有避諱,大部分的人都不想買到凶宅,房屋是不是凶宅在交易上相當重要,賣家一定要明確告知,以免發生後續法律上的糾紛。法操也提醒您,買賣不動產一定要做好萬全的準備,多探聽、多研究,才能買到心儀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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