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誤撩「二頭肌」鮮肉警,台中藥頭人贓俱獲,何謂誘捕偵查?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電視劇都會出現警方假裝嫖客破獲賣淫集團的橋段,這種行為在刑事訴訟法叫做「誘捕偵查」,這種偵查方式俗稱「釣魚」,其是遊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到底合不合法判斷的要件有許多。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就是警方使用「誘捕偵查」的方式成功抓獲台中的一名藥頭。台中市許姓藥頭在同志交友網站販毒,第五分局去年網路巡邏發現後,找來有健身習慣的年輕偵查佐,大秀「二頭肌」照片與許接觸,展開誘捕偵查,期間許興致來了,還約朋友找警方一起摩鐵開趴,警方也將計就計派員警躲在衣櫃內埋伏,當天裡應外合查緝時,許男當場驚喜變驚嚇,全案也在近日偵結起訴。
何謂誘捕偵查?
誘捕偵查又叫做「犯罪挑唆」,指的是國家機關以誘餌的方式唆使、引誘不知情的民眾犯案,再予以逮捕。常見的有警方假裝嫖客、假裝買毒品而破獲案件。
誘捕偵查合法嗎?
根據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6755號刑事判決指出,誘捕方式之辦案可區分為兩種,一為創造犯意型誘捕,一為提供機會型誘捕。前者,又稱為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之引誘,始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構成要件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例如便衣警察問犯罪嫌疑人要不要販毒。
後者,又稱為機會教唆,係指行為人元本即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警察或受其唆使之人,僅係利用機會加以誘捕,例如警方在網路上看到有人販毒,假裝要買毒品。
違法的誘捕偵查有證據能力嗎?
實務上認為創造犯意型誘捕的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而且已經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若是機會提供型就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原則上並非無證據能力。
誘捕偵查時常可以在電視劇中看到,究竟合不合法端看警方的偵查方式,法操也提醒您,現在偵查方式越趨多元,不要抱持僥倖心態從事非法活動、誤入歧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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