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債務人可繼承房產卻被排除,遇到債務人脫產該怎麼辦?

文/法操司想傳媒
借錢出去最怕對方還不出錢,為了躲避債務還可能會脫產,這時候債權人跟怎麼保護自己的權利?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基隆一名孫姓女子因積欠銀行40餘萬元,無力償還。銀行追討時發現,孫女母親有遺留下房產,卻只分給孫女的另外三名手足,認為債權受損,向法院訴請撤銷房屋繼承登記。孫女手足則稱因母親在世時,已給予孫女多筆資助,故未給予繼承房產。法官認為銀行未舉證「無償行為」,且無從排除死者遺願或遺產管理,駁回告訴。
民法第244條撤銷債權
民法第244條第1項與第2項規定:「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一項)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第二項)」
民法第244條規定的撤銷權指的是債權人有撤銷債務人所為的詐害債權行為。本條的撤銷權需要由債權人向法院提起訴訟。
構成要件方面分為客觀與主觀。在客觀構成要件上需要債務人的行為是有害及債權。無論是有償行為或是無償行為都需要債務人所作的法律行為是有害及債權,否則就沒有保存債權的必要。
主觀構成要件上面分為有償行為與無償行為。在無償行為上不論如何都能撤銷,畢竟無償受益人較債權人來說比較沒有保護的必要。若是有償行為,則需要債務人在行為時需要明知有害及債權,受益人此時也要知道害及債權。
在債權人行使民法第244條後,債務人與受益人的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都在撤銷後溯及失效。
雖然民法上有撤銷詐害債權的規定,但要行使此項權利還是需要有一定的條件,法操也要提醒您借錢時一定要謹慎評估對方的資力,若遇到還不出錢或是脫產,後續要跑法院求償也相當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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