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鐵工修繕車棚不慎摔重傷雇主判賠,承攬跟僱傭有什麼不同?

文/法操司想傳媒
民法上的承攬與僱傭是兩個不同的契約,有時很難分辨,近期就發生一起職災事件被告以雙方是承攬契約答辯,究竟二者有什麼不同,為什麼說承攬契約比較有利於被告?
新聞報導指出,廖姓鐵工受僱黃姓業者為學校修繕車棚,卻不慎從3公尺高的棚頂摔落地面,導致腳部骨折及韌帶斷裂,長期無法工作,遂向黃姓雇主提告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黃男認為雙方屬承攬關係,非僱傭關係,廖男所受傷勢,他並無過失;屏東地院審理後,認定屬職業災害,雙方為僱傭關係,黃男應給付廖男43萬多元,可上訴。
何謂僱傭契約
僱傭契約規定在民法第 482 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僱傭契約特別著重「從屬性」,受僱人需要受到雇主的指揮與監督,並為雇主提供勞務。
何謂承攬契約
承攬契約則是規定在民法第 490 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承攬契約由承攬人完成定作人指定的工作後,就能請求報酬。承攬契約較為靈活,雙方不存在從屬關係,承攬人不需受到定作人的指揮監督。
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的不同
僱傭契約與承攬契約的目的不同,前者較注重勞務給付,後者則是著重於工作物的成果。僱傭契約需要受到雇主指揮與監督,自主性較低,承攬契約原則上不受定作人指揮與監督,自主性較高,然而因為承攬契約需要承攬人自己負虧損,承攬人無法向定作人請求發生職災時受傷的損害賠償。
本件屬於僱傭契約
屏東地院調查後,認為廖男出勤及工作均須接受黃男管理監督,並接受黃男指派,且薪水由黃男定期發給,兩造間為僱傭關係,廖男傷勢符合職業災害要件,且黃男身為雇主,無從免除廖男職業災害補償責任,扣除黃男已給付廖男慰問金及保險理賠等,依全案情況,黃男還要再給付廖男43萬多元。
由上述法官審查廖男出勤及工作都受到黃男管理與監督,兩者俱高度的從屬性,因此兩者屬於僱傭契約,雇主需要為勞工的職業災害負責。法操提醒您,找工作時務必要看清楚契約上寫的究竟是承攬還是僱傭,若真的無法分辨最好的方式還是找律師幫您審核,以免發生事故後遇到求償無門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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