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人臉也是個資!男子偷錄女容貌遭判刑,偷拍會犯什麼罪?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DraconianRain)文/法操司想傳媒
偷拍、偷錄別人的臉會被判刑嗎?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新竹縣吳男為取得心儀的陳姓女子臉部照片,竟將手機放在陳女機車旁地板,用安全帽與抹布遮住,藉以偷錄陳女容貌,新竹地院依非法蒐集個資罪判刑3月。
法官調查,吳男前年7月與8月間,三度在新竹縣竹北市住宅地下1樓停車場,接續以隨身攜帶具有錄影功能的手機,放在陳女機車停車位旁地板,並使用安全帽及抹布遮蓋,藉以非法蒐集陳女臉部特徵之個人資料,經陳女發現報警處理。
偷拍、偷錄別人容貌會犯什麼罪?
偷拍、偷錄他人容貌除了會犯個人資料保護法外,還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件吳男明知陳女個人資料均屬個人隱私權、資訊自主權保護之範疇,但卻因為自己的私利,擅自非法蒐集陳女特徵之個人資料,而且這種偷拍、偷錄他人臉部容貌算是害善良風俗,嚴重侵害被害人個人資料之自主權利,因此遭到法官判刑。
不過除了個人資料保護法外,其實還會有刑法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刑法第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由於妨害秘密是告訴乃論,這部分被告吳男已經與陳女和解,被害人陳女也願意原諒陳男,因此,本案最後才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在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吳男不僅要接受法治教育2場次;還要提供40小時義務勞務。
法操也要提醒您,不要以為偷拍、偷錄他人容貌、隱私不會被發現,這種行為不僅會造成被害人困擾,更有可能讓自己吃上官司,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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