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被冤是賊,以死明志!檢察官結案書類不該公開嗎?

  • 2016-09-14
  • 法操司想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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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3司法院職務法庭判決檢察官詹騏瑋不受懲戒。
職務法庭新聞稿
 2018.08.29公懲會判決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員警粘峻碩休職一年。
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新聞稿

民國102年6月間,一名陳姓男子因被指控竊取全家便利商店的遊戲光碟,而遭檢察官依竊盜罪在103年3月時起訴。但陳男認為自己並未觸法,不甘願被當成竊賊,竟然在5月時就選擇留下遺言,以死明志。

一條寶貴生命的消失,著實令人遺憾。然而報導中指出,警方誤載陳男出現在統一超商的時間點,且陳男與竊賊戴的鴨舌帽顏色不同,而真正的竊賊在全家便利商店出現的時間,與陳男在統一超商出現的時間僅差3秒。即便陳男可以變裝,也無法瞬間移動吧?

如此看似毫無嫌疑的狀況,陳男怎麼還被起訴了呢?《法操》秉持著關心司法的精神,也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本案,是否有其爭議之處,導致陳男寧願以死來捍衛清白呢?

沒人違法 ,但人卻死了?

陳男是在被新北地檢署起訴後自殺死亡,依照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的規定,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針對本案刑案部分,只能作出不受理判決。但因為陳男的家人就本案聲請國賠,所以,我們還是可以從中觀察一些蛛絲馬跡(可參考判決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國字第1號民事判決)。

從法院判決理由中,我們可以得知,警方於102年6月26日晚間11點24分接到全家超商報警,但當時陳男正在附近的一家統一超商,26日當天從未進入全家,直到27日晚間八點左右,才走進全家超商。

但因為警方將陳男26日進入統一超商的時間誤載為27日,因此認定陳男26日時不可能出現在統一超商,遂推測他就是26日在全家超商行竊的竊賊。

但因為當時陳男也並未提供他26日在統一超商消費的電子發票,供警方查證。所以,法院認為,警方將陳男移送給檢察官偵查,並沒有違法或不當。同時,案件起訴與否,是由檢察官決定,不是由警方決定,警方的蒐證資料,只是供檢察官參考,並沒有拘束檢察官,因此檢察官仍要依法偵查。

但是,陳男在檢察官的偵查過程中,確實已經提供了檢方電子發票,來證明當時他人在統一超商,不可能同時在全家便利商店偷東西,為什麼檢察官卻還是將陳男起訴了呢?判決中,並沒有交待這部分的細節,我們只能從判決中得知,檢察官是依據店員所述、監視器畫面及陳男手機的雙向通聯紀錄等,決定起訴陳男。

在這樣的情況下,法院也認為,檢察官是依法偵查,且依偵查所得的證據(含警方移送的證據),認為陳男涉有竊盜罪嫌,至於陳男到底有沒有罪,必須等待刑事法院依法審判。

也許就像判決裡提到的,雖然法官認定陳男應無偷竊,但無法認定警方的誤載或誤認,是造成檢察官起訴陳男的唯一原因。因此,也難認為警方偵查及移送的行為,與陳男的自殺死亡,有客觀上的相當因果關係,最後便駁回了陳男家人的國賠請求。

被告應該要活著努力證明自己的清白?

同時,法官認為,陳男在檢方偵查時,仍堅持否認涉案,並且提供了在統一超商的電子發票為證,可見陳男當時並沒有因為被警方移送地檢署偵辦,而有任何輕生的念頭。且陳男遭起訴後,有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可見陳男捍衛自己清白的意圖甚明。

法官指出,依一般社會經驗常情,刑事被告如果是清白而遭起訴有犯罪嫌疑,應該要挺身而出,積極蒐集有利證據,或是請求法院調查有利證據,讓法院作出無罪判決,來捍衛自己的清白,不會在法院還沒作出有罪判決前,就用自殺死亡的激烈方式,來證明清白。而自殺身亡,也使刑事法官不能依法判決陳男無罪。

避免案件爭議,檢察官結案書類應公開

對於這樣的理由,《法操》認為是否有些太不近人情呢?一般民眾,在一生中,不見得會遇到什麼刑事案件,通常在一收到通知書或傳票時,就會先嚇個半死,可能還會以為自己遇到詐騙集團。

而本案中,陳男還碰到了自己被莫名奇妙起訴的情況,心中想必更是五味雜陳。更不用說後面從偵查到審判的冗長司法程序。深陷司法官司,勢必影響到民眾的日常生活及工作,隨之而來的心理壓力,恐怕不是天天在法院工作、熟悉司法實務的司法人員們可以理解的。

因為陳男的家人是向警方要求國賠,因此判決理由並未針對本案檢察官的偵查加以論述。但如果,未來檢察官結案書類能夠如同法官判決一樣,在網路上對一般民眾公開,想必整個偵查過程會更加透明。

一旦案件有所爭議,除了民眾能夠客觀監督檢察官起訴的理由、了解偵查過程中是否有所疏失,也能讓檢察官公開為自己所承辦的案件負責。同時,也能使認真辦案的檢察官讓民眾了解,減少司法與人民間的誤會,台灣的司法環境才能真正有所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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