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洗門風是什麼?合法嗎?強迫他人道歉恐涉強制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早期台灣農業社會有一種道德制裁手段稱為「洗門風」,其要求做錯事或是理虧的一方公開到對方家裡清洗門楣(門風),這種公開賠罪的儀式種類相當多元,有的會請全村人喝茶、抽菸、吃檳榔,有的則要求對方在公共場所下跪,演變到現在要求登報道歉或寫Facbook貼文等公開致歉也算是洗門風的一種方式。
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男子因不滿同社區的隔壁住戶亂停車,就在車上留下字條,寫著智障車主,車主一看到氣壞了,馬上調閱社區的監視器,才發現寫字條的主人,原來就是隔壁鄰居,車主要求對方在社區端著糖果三天「洗門風」,還要捐十萬塊錢給公益團體。
雖然台灣已經脫離農業社會,但直到今日還是會有不少要求「洗門風」的新聞出現,其實強迫他人洗門風可能會觸法喔!常見的洗門風就是要求對方在公開場所下跪道歉,這種行為除了涉犯強制罪外還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強制罪規定在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這種強迫他人下跪就是一種以施以他人身體的有行力,強迫對方道歉,也是一種使對方做出無義務的事。
而公然侮辱罪則是規定在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這種要求他人在公開場所下跪道歉,是在不特定人得已共見共聞的「公然狀態」對被害人的一種羞辱。
不過,上述的情形是在「強迫對方」的情況才有可能觸法,如果對方願意下跪道歉,或是願意接受洗門風的懲罰,則不會構成犯罪。
如果要求對方登報道歉或是以臉書公開po文道歉可以嗎?大法官在111年憲判字第2號中指出,如果強制人民公開道歉,就代表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的言論,這顯然是強度很高的干預,而且強制公開道歉等同逼迫人民表達意見或立場,這種受到強迫的言論,並沒有更高的價值。大法官也認為,言論自由包含「積極表意和消極不表意的自由」,如果要求人民違背自己意願道歉等於使他強迫表意,也違背他的表意自由。
不能要求對方公開道歉,要以什麼方式恢復名譽?事實上除了要求對方公開道歉,可行做法是要求對方刊登勝訴判決或是將判決書全部或部分以公開貼文的方式讓大眾知悉。
洗門風這種舊時代的陋習放到現在社會依然屢見不鮮,若讀者也遇到類似的情況,可以分享這篇文章給對方看,洗門風、強制道歉在現代的法治社會已經不允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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