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高中生逃家,男友幫隱瞞遭判刑8月,何謂略誘與和誘?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tja Schneehage)
文/法操司想傳媒
社會時常會有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新聞,有些未成年人可能遭到拐騙去打工,也可能因為父母管教過嚴而選擇脫離家庭,但拐騙或是慫恿未成年人離家都很有可能觸犯刑法。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17歲女高中生小芳(化名)疑似課業壓力太大,她不想上學,陳姓男友鼓勵她「出來走走」,小芳不告而別逃家,陳男為了「穩住」芳爸,竟傳訊給芳爸謊稱「你女兒根本不在我身邊、我是一個人」等,但2天後就被警方尋獲,陳男被法官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判刑8月。
判決指出,小芳和有多項前科的陳姓男子透過網友交友軟體結識後,兩人進一步發展為男女朋友,2021年9月,小芳疑似課業壓力太大,不想去上學,也不想被家人管教,她向陳男訴苦後,陳男慫恿她逃家庭,先來雲林找他,小芳同意後,連夜搭火車從高雄北上雲林,跟陳男過了一夜後,再帶她到高雄市楠梓區的另一個住處躲藏。警方則在接獲芳爸報案後,於一日後在該住處尋獲兩人。
誘拐未成年人會犯什麼罪?
誘拐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依照誘拐的情狀不同又分為「和誘」與「略誘」兩種行為。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同意後,使其脫離家庭之行為,例如經同意後叫未成年的女朋友搬家與自己同住。不過如果是主動脫離家庭,而不是經過他人引誘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和誘的問題。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像是以強暴脅迫或是施以詐術,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的行為。而且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對16歲以下之人和誘,仍然會算是略誘罪。
和誘罪規定在刑法第 240 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第二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
略誘罪則是規定在刑法第 241 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
這起案件之所以能算是和誘罪而非略誘罪,是因為小芳遭到陳男慫恿後才行事,而不是主動脫離家庭,所以成立和誘罪而非略誘罪。
先前也有另一起案例是未成年人躲在網友家,但還是有跟家裡保持聯絡,不像上述案件陳男還對芳爸傳遞假訊息「使未成年人脫離其家庭,移置於己力支配之範圍內」,因此就被認定不算「使其脫離家庭」而不成立犯罪。
法操也要提醒各位未成年人,不要輕信網路上打工賺錢的訊息,網路上交友也要特別小心,有任何問題應該隨時告知父母,避免父母心急如焚找不到人。
文/法操司想傳媒
社會時常會有未成年人離家出走的新聞,有些未成年人可能遭到拐騙去打工,也可能因為父母管教過嚴而選擇脫離家庭,但拐騙或是慫恿未成年人離家都很有可能觸犯刑法。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17歲女高中生小芳(化名)疑似課業壓力太大,她不想上學,陳姓男友鼓勵她「出來走走」,小芳不告而別逃家,陳男為了「穩住」芳爸,竟傳訊給芳爸謊稱「你女兒根本不在我身邊、我是一個人」等,但2天後就被警方尋獲,陳男被法官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罪判刑8月。
判決指出,小芳和有多項前科的陳姓男子透過網友交友軟體結識後,兩人進一步發展為男女朋友,2021年9月,小芳疑似課業壓力太大,不想去上學,也不想被家人管教,她向陳男訴苦後,陳男慫恿她逃家庭,先來雲林找他,小芳同意後,連夜搭火車從高雄北上雲林,跟陳男過了一夜後,再帶她到高雄市楠梓區的另一個住處躲藏。警方則在接獲芳爸報案後,於一日後在該住處尋獲兩人。
誘拐未成年人會犯什麼罪?
誘拐未成年人在我國刑法屬於「妨害家庭罪」的一種,依照誘拐的情狀不同又分為「和誘」與「略誘」兩種行為。和誘罪是指得到被誘人同意後,使其脫離家庭之行為,例如經同意後叫未成年的女朋友搬家與自己同住。不過如果是主動脫離家庭,而不是經過他人引誘的情況下,就不會產生和誘的問題。
略誘罪是指違反被誘人意思,像是以強暴脅迫或是施以詐術,迫使被誘人脫離家庭的行為。而且依刑法第241條之規定,對16歲以下之人和誘,仍然會算是略誘罪。
和誘罪規定在刑法第 240 條:「和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第二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
略誘罪則是規定在刑法第 241 條:「略誘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和誘未滿十六歲之人,以略誘論。(第三項)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第四項)」。
這起案件之所以能算是和誘罪而非略誘罪,是因為小芳遭到陳男慫恿後才行事,而不是主動脫離家庭,所以成立和誘罪而非略誘罪。
先前也有另一起案例是未成年人躲在網友家,但還是有跟家裡保持聯絡,不像上述案件陳男還對芳爸傳遞假訊息「使未成年人脫離其家庭,移置於己力支配之範圍內」,因此就被認定不算「使其脫離家庭」而不成立犯罪。
法操也要提醒各位未成年人,不要輕信網路上打工賺錢的訊息,網路上交友也要特別小心,有任何問題應該隨時告知父母,避免父母心急如焚找不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