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會犯罪嗎?女山友遭丟包3千公尺高山,什麼是危險共同體?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lainjane)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高山景色宜人,不少民眾喜歡登山、挑戰百岳,登上山頂不僅可以欣賞美麗的風景還有滿滿的成就感,不過如果您是揪團登山,可要注意相關法律責任。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51歲黃姓女山友日前組團攀登南橫南一段,疑似突發高山症,無法移動,竟遭同行7人丟包在3000公尺高山上,引起輿論譁然。
女山友遭丟包事件引起爬山圈熱烈討論,臉書社團「肉腳登山隊」的山友們也分為兩派,一派認為放任症狀發作的黃女獨自在高山相當過分,再怎樣也不該沒人留下照看;但另一派則認為,要爬百岳就該事先衡量自己能力,若不是收費團,別人沒義務要承擔責任。不過事後黃女獲救後表示,自己並未怪罪其他隊員,會留在山上也是自己同意。
丟包隊友恐涉遺棄罪
大家都知道登山有一定的風險,可能會遇到各種危險,隊友間屬於「危險共同體」,具有「保證人地位」,若有人受傷,其他人「有義務」進行照護,若丟包隊友就很有可能成立「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什麼是危險共同體?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目前學說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自於:(一)基於法令;(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哪些是危險共同體?
至於哪些可以算是危險共同體?實務上曾有以下案例:
船員:「上訴人與段軍華等四人既為同漁船之船長、船員關係,並實際共同駕駛及搭乘該船赴孤立無援之大海上作業,相互間即因自願參與而具備危險共同體之關係,並互負保證人之義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登山隊:「(4)危險共同體:登山隊、潛水隊之成員之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潛水隊:「(4)危險共同體:登山隊、潛水隊之成員之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共同施用毒品者算是危險共同體嗎?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共同施用毒品者,彼此間通常不存在保護義務之承擔,非必然構成危險共同體」
揪團登山有人互相照顧確實是多一層保障,但也要注意隊友之間可能會有「保證人地位」。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若要組隊登山,盡量找熟識的朋友一起組隊,也要衡量自己的體力與能力,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盡情享受山上的美景。
文/法操司想傳媒
台灣高山景色宜人,不少民眾喜歡登山、挑戰百岳,登上山頂不僅可以欣賞美麗的風景還有滿滿的成就感,不過如果您是揪團登山,可要注意相關法律責任。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一名51歲黃姓女山友日前組團攀登南橫南一段,疑似突發高山症,無法移動,竟遭同行7人丟包在3000公尺高山上,引起輿論譁然。
女山友遭丟包事件引起爬山圈熱烈討論,臉書社團「肉腳登山隊」的山友們也分為兩派,一派認為放任症狀發作的黃女獨自在高山相當過分,再怎樣也不該沒人留下照看;但另一派則認為,要爬百岳就該事先衡量自己能力,若不是收費團,別人沒義務要承擔責任。不過事後黃女獲救後表示,自己並未怪罪其他隊員,會留在山上也是自己同意。
丟包隊友恐涉遺棄罪
大家都知道登山有一定的風險,可能會遇到各種危險,隊友間屬於「危險共同體」,具有「保證人地位」,若有人受傷,其他人「有義務」進行照護,若丟包隊友就很有可能成立「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項)」
什麼是保證人地位?什麼是危險共同體?
保證人地位指的是「有防止犯罪發生的義務」。《刑法》第15條規定:「對於犯罪結果之發生,法律上有防止之義務,能防止而不防止者,與因積極行為發生結果者同。」這條規定當某人具有「義務」防止犯罪的發生(保證人),卻不採取適救助行為時,等同於以作為方式構成犯罪。
目前學說通說認為保證人地位來自於:(一)基於法令;(二)基於自願承擔保護義務;(三)基於密切的生活關係;(四)基於危險共同體;(五)基於危險源的監控義務;(六)基於危險前行為。
哪些是危險共同體?
至於哪些可以算是危險共同體?實務上曾有以下案例:
船員:「上訴人與段軍華等四人既為同漁船之船長、船員關係,並實際共同駕駛及搭乘該船赴孤立無援之大海上作業,相互間即因自願參與而具備危險共同體之關係,並互負保證人之義務」(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587號刑事判決)
登山隊:「(4)危險共同體:登山隊、潛水隊之成員之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潛水隊:「(4)危險共同體:登山隊、潛水隊之成員之間」(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799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易字第106號刑事判決)
共同施用毒品者算是危險共同體嗎?根據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169號刑事判決「共同施用毒品者,彼此間通常不存在保護義務之承擔,非必然構成危險共同體」
揪團登山有人互相照顧確實是多一層保障,但也要注意隊友之間可能會有「保證人地位」。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若要組隊登山,盡量找熟識的朋友一起組隊,也要衡量自己的體力與能力,做好萬全的準備才能盡情享受山上的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