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小孩的幸福是關鍵,法院定親權人應注意什麼事項?

  • 2025-01-15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Leslie Feinberg)
文/法操司想傳媒
 
離婚後孩子該歸誰一直都是父母雙方在法庭上攻防的焦點,士林地院一名法官近期否准一起由太太訴請離婚的案件,法官不忘站在小孩的立場,於判決書末「附記」提醒這對已分居的這對夫妻,仔細思考如何分工合作照顧與探視子女,才是孩子此刻最大的幸福。
 
法官表示,大人的風暴席捲了孩子的日常,孩子的母親毅然決然地離開父親,孩子則遭逢父母離異的衝擊,法官最後引述波蘭詩人辛波絲卡過去所說「對孩子而言:第一個世界末日」;因此,子女能否享有童年,誠繫這對夫妻。究竟法院是如何定親權人?又該注意什麼事項?
 
法院在定親權人時會注意什麼事項?
 
根據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除此之外,還有以下注意事項:
 
主要照顧者原則與繼續(最小變動原則)

所謂的主要照顧者原則及最小變動原則指的是要讓子女能夠在熟悉且穩定的情況下,繼續自己原本的生活,不至於變動太多以免子女無法適應新的生活,除了認定父或母違者要照顧者取得親權外,也有可能利用繼續性原則,不強加認定某一位主要照顧者,而是由父母兩人共同取得親權,即便離婚,也按照先前的照顧模式照顧子女。
 
尊重子女意願

定親權時,也需要考慮子女的意願,若子女特別依賴某一方家長,法院也應該審酌。
 
幼年原則(子幼從母原則)

子幼從母原則原則是指,子女在嬰幼兒時期會有哺乳的需求,對母親會產生生生理與心理的依賴,因此法院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時,除非有特殊情形,通常會優先讓母親來擔任年幼子女的親權人。
 
手足不分離原則、同性別原則

如果子女有數人時,應盡可能將兄弟姊妹的親權給同一人,使得手足之間可以共同生活,互相照顧,避免孤單。
 
善意父母原則

民法第1055條之一第6款為善意父母原則的具體化,目的在避免父母做出搶奪子女的不友善行為,損及他方及子女的利益,法院應選擇較為友善的父母為親權人。實務上被認作不友善的行為有:將子女帶出國、對子女做出離間的行為、雙方分居拒絕讓另一方帶子女回去。
 
決定子女該歸誰所有一直是很棘手的問題,判給任何一方都會對另一方造成傷害,正如士林地院法官所引述的辛波絲卡過去所說「對孩子而言:第一個世界末日」,子女年幼正是需要父母盡心照顧的年紀,不論是離婚或是分居,都應該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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