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立委直播張惠妹演唱會20分鐘,在演唱會直播犯法嗎?

  • 2025-01-07
  • 法操司想傳媒
示意圖/取自flickr(創作者:Bladsurb)
文/法操司想傳媒
 
天后張惠妹(阿妹)連續兩個周末在台北大巨蛋開唱,她的壓軸演出以37分鐘的全場狂歡掀起熱潮,被譽為「張惠妹運動會」。但新聞報導指出,民進黨立委陳瑩卻因違規直播演唱會,時間長達20分鐘,成為眾矢之的。
 
陳瑩於12月29日到場觀看張惠妹的「ASMR Maxxx @ Taipei Dome」演唱會,在壓軸演出期間開啟臉書直播,總計約19分鐘20秒。她的直播內容包括張惠妹經典曲目《三天三夜》、安可歌曲《別在傷口灑鹽》及《我可以抱你嗎》,甚至包含阿妹搭熱氣球升空的畫面。
 
直播引發大量網友不滿與批評。有網友留言,「立法委員帶頭違法,Hen棒」、「可以直播嗎?這樣沒有版權問題嗎?」、「這是什麼素質?」批評聲浪四起。面對輿論壓力,陳瑩於直播後約2小時內刪除所有影片,但已引發廣泛關注與爭議。
 
在演唱會中錄影、直播犯法嗎?
 
不少人會在演唱會中錄影以記錄偶像風采,也有人會開直播與粉絲分享演唱會的精采內容,但觀看演唱會中直播是否會犯法?
 
根據著作權法第22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指出:「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表演人專有以錄音、錄影或攝影重製其表演之權利。」而所謂「重製」,根據著作權法第3條指的是「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式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因此,只有著作人或表演人可以重製他自己的作品,一般民眾則沒被允許。
 
若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根據該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除非得到作者同意,否則是不能以錄影或直播的方式重製作品,更別說是將錄製的內容拿去販賣了。
 
法操也提醒各位讀者,觀看演唱會應享受當下,以五官體驗現場的氣氛,而不是高舉手機錄影、直播,這樣的舉動除了會造成其他人困擾外還有可能吃上官司。法操也建議各位讀者觀看演唱會前可以熟讀主辦單位所發布的注意事項,看看該場演唱會是否開放錄影、直播,做好詳細的功課才能盡情狂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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