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官當庭罵人!竟然也算合法行使職權?
在民國104年11月24日時,司改會針對台中地方法院法官賴秀雯,在開庭時涉有濫用其訴訟指揮權,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等情形,向法官評鑑委員會提出個案評鑑。而法官評鑑委員會在民國105年8月5日,就本案作出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
根據新聞稿所述,決議結論指出,受評鑑法官對於訴訟指揮的過程,雖然較為果斷強勢,說話語氣也略嫌急迫,同時也確實有請求人所指打斷發言,音量提高,重覆訊問等情形,或令人感覺較難適應、接受。但,法官評鑑委員會認為,雖然賴法官在訴訟指揮、問案態度、遣詞用字、說話語氣、音量上仍有改進空間,可是,整體而言,並無發現有濫用訴訟指揮權,進而去剝奪當事人陳述意見權利、開庭態度不佳、損及當事人尊嚴、草率結案,以及有損司法信譽影響人民對審判品質信賴等重大的疏失。
最後,決議認為,相關事件的開庭經過,都還在合法行使訴訟指揮職權範圍內,所以評鑑請求不成立。至於有關請求評鑑法官在當天審理案件時,涉及有關非常不尊重書記官,責罵或干涉書記官職務進行的部分,由於受評鑑法官因為在104年7月22日沒有庭期,所以不付評鑑。(可參105年8月23日法官評鑑委員會104年度評字第11號決議的新聞稿)。
這也讓提出這件評鑑案的司改會執行長高榮志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自己願不願意遇到這樣態度惡劣的法官?司改會在8月31日時,針對這項決議特別發表聲明。
法官倫理規範明文規定,但違反也拿法官沒輒?
根據這個結果,《法操》在此為各位說明法官的倫理規範——法官倫理規範第3條規定,法官執行職務時,應保持公正、客觀、中立,不得有損及人民對於司法信賴之行為。而同法第12條第1、2項也要求法官開庭前應充分準備;開庭時應客觀、公正、中立、耐心、有禮聽審,維護當事人、關係人訴訟上權利或辯護權。並且應維持法庭莊嚴及秩序,不得對在庭之人辱罵、無理之責備或有其他損其尊嚴之行為。
雖然已經明文規定,我國法院也採公開審判原則。但是,一般民眾若非自己或親友成為當事人,大概也很少會主動進法院旁聽。因此,許多人一輩子很有可能都不會踏進法院。同時,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專業、法院環境並不熟悉,更不用說有能力從容地面對高高在上的法官了。
甚至有些民眾對於法官的了解,仍停留在古代青天大老爺的觀念,以為法官大人說一,草民就不能說二。而且如果案子的勝敗完全掌握在法官的手上,怎麼可能敢對法官的態度有意見呢?
法官大權在握,委任律師也不敢吭聲
而就算民眾有請律師,律師也同樣會考量到,若當場質疑法官態度不佳,恐會損及當事人利益。因此,態度問題,也就只能乖乖接受。有些律師,還反而會安慰當事人,忍一忍就過去了,就怕讓法官不開心。
而法官跋扈的態度,更不只是影響當事人,《法操》就聽過,曾經有民眾出庭當證人時,因為法官要求他作證時不能使用「你、我、他」來描述,後來證人在證述某事件時,還是不小心使用了代名詞,竟然當庭被法官喝斥。
《法操》可理解若證人未說清楚人名,只說你、他,法官可能會無法確認到底證人指稱的是誰。但是,如果說「我」的話,應該知道指的就是證人本人吧?而且,法官的要求,並非一般人習慣的說話方式,證人豈能立刻就更改?法官是否有必要如此苛刻,只因這樣就動怒呢?如果證人被嚇得不知如何說話,是要怎麼完整陳述相關證詞呢?
罵人都算合法行使職權?法官評鑑是否出了問題?
《法操》相信,並非所有法官開庭態度都不好。且法官案件繁多,法官也是人,難免會有心情不好、壓力極大之時。但,難道長期開庭態度不佳,不足以成為不適任法官的原因嗎?
從決議裡,我們可以看到,決議中指出「賴法官一貫指揮訴訟的語氣音調較高,訴訟指揮節奏緊湊,或許讓部分人感官上較難適應,但客觀上尚難認為有態度很兇的情事」,講到這邊,《法操》也很想問問法官評鑑委員會的委員們,那請問要到怎樣的程度才算是很兇呢?
而且,在新聞稿上,我們也只能看得到受評鑑法官為「賴○○」。但是,現在法庭基本上為公開審理,判決書也是公開,大部分的案件都查的到當事人及法官的姓名,為什麼民眾不能知道是哪位法官開庭態度不好呢?難道身為法官就可以享有差別待遇嗎?
相信沒有一個人會希望自己的案子,被態度不佳的法官審理到,而民眾也有權利知道,受評鑑法官的姓名。《法操》在此也誠摯提醒執法人員也應該要了解。除了自身的法理專業外,其個人修為與執法態度,也同樣是重要的一環,不可輕忽。同時,《法操》也呼籲法官評鑑委員們,必須要將心比心,貼近民眾的心聲,司法才能重新獲得人民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