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館長玩「球版」自爆涉簽賭!在網路上簽賭會犯賭博罪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中華隊在世界棒球12強賽奪冠舉國歡騰,但有一名網路紅人似乎不以為然,新聞報導指出,網紅「館長」陳之漢在直播自爆曾經「做球版」,此話一出隨即引發爭議,網友想起中華職棒假球事件,導致台灣棒球陷入很長一段黑暗期,痛批「台灣職棒就是被你這種人搞爛的!」
網路上時常會有一些匿名社群或是網站明目張膽的涉及博弈,尤其是備受關注的運動賽事前後都會有賭頭慫恿民眾簽賭,以此賺取暴利,不少民眾也抱持著一注翻身的心態以小博大,以往對於賭博罪的印象似乎停留在公然聚賭,但隨著科技進步,在網路上簽賭更加便利,在網路上賭博會犯賭博罪嗎?用Line、Telegram下單也會涉犯賭博嗎?
網路平台算是賭博罪規定的「場所」嗎?
Google搜尋「球版」或是「運動博彩」就會跳出不少賭博網站,標榜超高賠率,在這種網路平台上簽賭,算是賭博罪規定的「場所」嗎?在賭博罪還沒修法前的確模糊不清,而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新增網路賭博罪,第266條第1項本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三萬元以下罰金。」,已經新增第2項:「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就此解決網路上賭博是否是賭博罪規定的「場所」問題。
除了網路平台外,更多賭頭會開啟匿名社群或是利用Telegram簽賭,根據第266條第2項,也是會涉犯賭博罪。
不過除了第266條之外,有關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中所指「賭博場所」是否包含網路平台以往也有不少爭議,但最高法院提出明確見解認為『按刑法圖利供給賭博場所之罪,本不以其場所為公眾得出入者為要件,其所謂之「賭博場所」,只要有一定之所在可供人賭博財物即可,非謂須有可供人前往之一定空間之場地始足為之。且以現今科技之精進,電話、傳真、網路均可為傳達賭博訊息之工具,例如主觀上有營利意圖而提供網址供人賭博財物者,亦屬提供賭博場所之一種。』(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14號刑事判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65號刑事判決),也就是在網路上以營利目的提供平台讓人賭博會觸犯第268條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
職棒簽賭是所有熱愛職棒球迷的痛,網路紅人利用直播機會竟然毫不避諱的自爆「做球版」,也難怪不少球迷在網路上痛罵館長,台灣職棒就是被你這種人搞爛的!法操也要提醒各位讀者,關心運動賽事最好的方式就是替選手加油打氣,不要貪圖一時之利而涉犯賭博罪,更不要讓本來健康的運動賽事因賭博而蒙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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