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撕毀房東掛號郵件判無罪,是無財產價值還是沒有不法意圖?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André S. Macedo)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值得討論,高市蔡姓房客與房東有承租訴訟糾紛,涉嫌取走、撕毀對方所有郵件招領通知書等文件,被檢方依竊盜罪起訴,橋頭地院認為郵局等文件,並無財產上價值,判決無罪。
雖然新聞報導中蔡姓房客被判無罪的理由是郵局文件並無財產價值,但細讀判決書可以知道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應該是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因為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除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外,還需要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如果缺乏這兩個構成要件的其中之一,就不能論以竊盜罪。
所謂刑法上的不法所有意圖,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不法所有意圖是欠缺適法權源,試圖將他人的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而可以使用、收益或處分。
但要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自始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很難判斷的一件事,畢竟誰都沒有讀心術。不過,法官也說了,可以透過外在的客觀情況跟財產的性質來判斷。在本判決中,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竊取信件的不法意圖,只是單純撕毀,因此判無罪。
法操對本篇判決持不同看法,不法意圖應該指的是對無法律上的權原的認知,如果判決稱欠缺「所有意圖」可能還說得過去。把信偷走然後撕毀就不具不法意圖嗎?況且這種情況就像先偷走別人的東西把再把它弄壞一樣,難道在行為完成的時候就不算完成犯罪嗎,損害一項物品也可以說是基於所有權對物品為一定之處分,這也可說是「所有意圖」的一種表現方式。因此從刑事法的理論來看,法官對於這起案件的見解,恐怕不太適當並有待商榷。
另外本篇新聞報導還有一個沒有討論到的點就是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蔡姓房客真的有撕毀房東的郵件,那他也很有可能涉犯毀損文書罪。
法操提醒您,雖然本篇新聞報導中蔡姓房客獲得無罪判決,並不代表竊取他人主觀上無價值的物品都會無罪,具體還是要依照個案判斷,切勿以身試法。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值得討論,高市蔡姓房客與房東有承租訴訟糾紛,涉嫌取走、撕毀對方所有郵件招領通知書等文件,被檢方依竊盜罪起訴,橋頭地院認為郵局等文件,並無財產上價值,判決無罪。
雖然新聞報導中蔡姓房客被判無罪的理由是郵局文件並無財產價值,但細讀判決書可以知道法院判無罪的理由應該是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因為竊盜罪的主觀構成要件,除行為人須有竊盜故意外,還需要有不法所有之意圖,如果缺乏這兩個構成要件的其中之一,就不能論以竊盜罪。
所謂刑法上的不法所有意圖,是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思,不法所有意圖是欠缺適法權源,試圖將他人的財產移入自己實力支配管領下,而可以使用、收益或處分。
但要如何判斷行為人是否自始有不法所有意圖是很難判斷的一件事,畢竟誰都沒有讀心術。不過,法官也說了,可以透過外在的客觀情況跟財產的性質來判斷。在本判決中,法官認為被告沒有竊取信件的不法意圖,只是單純撕毀,因此判無罪。
法操對本篇判決持不同看法,不法意圖應該指的是對無法律上的權原的認知,如果判決稱欠缺「所有意圖」可能還說得過去。把信偷走然後撕毀就不具不法意圖嗎?況且這種情況就像先偷走別人的東西把再把它弄壞一樣,難道在行為完成的時候就不算完成犯罪嗎,損害一項物品也可以說是基於所有權對物品為一定之處分,這也可說是「所有意圖」的一種表現方式。因此從刑事法的理論來看,法官對於這起案件的見解,恐怕不太適當並有待商榷。
另外本篇新聞報導還有一個沒有討論到的點就是毀損文書罪。刑法第352條規定:「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蔡姓房客真的有撕毀房東的郵件,那他也很有可能涉犯毀損文書罪。
法操提醒您,雖然本篇新聞報導中蔡姓房客獲得無罪判決,並不代表竊取他人主觀上無價值的物品都會無罪,具體還是要依照個案判斷,切勿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