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社區規約罰違停住戶125萬!為什麼法官判准?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Enoch Leung)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社區設有社區規約條款,約束住戶以保證住宅品質,不過根據報導指出,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
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社區管委會可以自訂規約條款要求住戶履行嗎 ?
或許有人會覺得,社區規約不過是管委會自己訂定的規則,沒有義務一定要遵守,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指出:「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因此就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就大廈的公用部分,約定由特定共有人專用或使用方法等管理上之應共同遵守事項,均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約定。所以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的規約,社區裡的住戶理應遵守,這也符合私法自治、社區自治的精神。
本件新聞中的社區就約定:「共同持分土地或公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拆除、占用或放置任何私人物品,如花盆、車輛、垃圾、寵物籠、雜物、廢棄物等...,違規者經過勸導不立即回復原狀或遷移適當位置者,得處以1小時10,000元罰款、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可連續處罰,違規行為影響到其他住戶造成損害得加倍處罰,並需賠償住戶的實質損害,包括不限於交通費、上班遲到費用、工作損失、營業損失等等。」,因此根據規約,占用車道的張姓住戶就必須支付罰款。
車道在社區內警方無法強制拖吊
雖然張姓住戶將車子堵在社區門口令其他住戶不堪其擾,但由於社區車道屬於私人土地,警方也不能依法進行拖吊,雖然住戶頻頻報警請求警察協助,但由於此類事件屬於民事糾紛,警方也不能介入,只能藉由社區自治約束住戶,或循民事途徑來解決紛爭。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社區設有社區規約條款,約束住戶以保證住宅品質,不過根據報導指出,台中市一處豪華社區,因兩戶住戶把車停放於車道,害其他住戶汽車無法通行,社區管委會開會決議增加占用公共設施、每一小時處一萬元罰款的社區規約條款,張姓住戶把車停在車道上一百多個小時,警察勸他移車時,他答覆「不要吵」後掛電話。
管委會打官司聲明張男應「給付社區罰款」一四五萬元,張男答辯是因大門緊閉,才被迫把車停於車道;但法官檢視照片,顯示當時大門敞開,認為管委會處罰合理,占用車道時間約一二五小時,判決張男支付一二五萬元罰款確定。
社區管委會可以自訂規約條款要求住戶履行嗎 ?
或許有人會覺得,社區規約不過是管委會自己訂定的規則,沒有義務一定要遵守,但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1項指出:「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
因此就公寓大廈等集合住宅就大廈的公用部分,約定由特定共有人專用或使用方法等管理上之應共同遵守事項,均可以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以規約約定。所以只要經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所訂定的規約,社區裡的住戶理應遵守,這也符合私法自治、社區自治的精神。
本件新聞中的社區就約定:「共同持分土地或公共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拆除、占用或放置任何私人物品,如花盆、車輛、垃圾、寵物籠、雜物、廢棄物等...,違規者經過勸導不立即回復原狀或遷移適當位置者,得處以1小時10,000元罰款、未滿1小時以1小時計算、可連續處罰,違規行為影響到其他住戶造成損害得加倍處罰,並需賠償住戶的實質損害,包括不限於交通費、上班遲到費用、工作損失、營業損失等等。」,因此根據規約,占用車道的張姓住戶就必須支付罰款。
車道在社區內警方無法強制拖吊
雖然張姓住戶將車子堵在社區門口令其他住戶不堪其擾,但由於社區車道屬於私人土地,警方也不能依法進行拖吊,雖然住戶頻頻報警請求警察協助,但由於此類事件屬於民事糾紛,警方也不能介入,只能藉由社區自治約束住戶,或循民事途徑來解決紛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