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意外懷孕遭疑出軌,結紮手術失敗可以告醫院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對於沒有生小孩打算的夫妻,結紮手術是一個良好的避孕選擇,但如果丈夫結紮後妻子卻又懷孕,這時候該怎麼辦?到底是妻子出軌還是結紮手術失敗,恐怕要驗DNA才能知道真相了。
有則報導指出,國外有一名人妻在丈夫結紮手術後意外懷孕,不僅被丈夫質疑出軌外,也得不到家人諒解,最終在小叔的支持下,將孩子生下後驗DNA後,一切才水落石出,但已讓人妻傷心決定訴請離婚。
一名人妻在美國Reddit論壇PO文透露,約1年前丈夫在度蜜月前做了結紮手術,卻沒想到蜜月後意外發現自己懷孕,當下感到相當震驚,因為自己並未出軌,然而人妻把這又驚又喜的消息告訴丈夫時,對方氣炸,且包含夫家爸媽都一致認為她出軌。
結紮手術失敗意外生子,可以告醫院嗎?
這種結紮手術失敗意外懷孕的情況,學說有個名稱叫做 wrongful conception,指的是醫生因為結紮手術失敗、誤給藥物,或誤診不會生育而未實施結紮手術,使得婦女懷孕生子。
可主張權利一:債務不履行請求損害賠償
醫院與病人間有醫療契約存在,如果醫院未善盡契約上的義務而導致婦女懷孕,則是未依債之本旨履行債務,婦女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民法第 227 條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第一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第二項)」
可主張權利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要構成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前提是要有「權利」受侵害,小生命的誕生侵害了誰的什麼權利?根據社會價值以及個人宗教信仰,每個人的答案不盡相同。不過學者王澤鑑老師認為,生育雖然是一個自然過程,但醫生沒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倒致婦女懷孕,造成婦女生理上的變化,應該屬於對於婦女「身體權」的侵害。婦女可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向負責診治的醫生請求損害賠償,醫院則是應該依照民法第188條負雇傭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或許有人會覺得生命的到來不能算是對權利的侵害,但對於沒有打算生育的婦女來說懷孕生小孩並不在她們的計畫之內,而且如果發生像新聞報導中的情況,恐怕也考驗夫妻雙方的信任關係。
另外結紮失敗所生下的小孩的扶養費用是不是也算損害賠償的範圍,這就是一個大問題,畢竟扶養小孩是父母親的責任也是義務,很難說是一種損害,各位讀者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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