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新北國中割喉案乾哥乾妹判太輕?法律到底在保護誰?

  • 2024-10-08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Troy Edige)
文/法操司想傳媒
 
新北市某國中林姓少女不滿在校內遭楊姓男同學喝止吵鬧,竟教唆「乾哥」郭姓少年對楊姓男同學尋仇,導致楊姓男同學慘遭彈簧刀割喉死亡,新北地方法院9月30日上午審結,認為兩個犯案少年已知道反省,判處郭姓少年9年徒刑,林姓少女8年徒刑,還可上訴。
 
新北地院指出,郭姓少年和林姓少女誤認暴力得以解決紛爭之偏差觀念,在本不應有任何暴力發生的校園犯案,嚴重危害校園安全,且造成被害人寶貴的生命消逝,被害人雙親痛失摯愛,產生永遠無法抹滅之巨大傷痛,檢察官及被害人家屬均請求從重量刑。
 
合議庭考量郭姓少年和林姓少女家庭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參與之身分(動手、主事者)及程度、下手方式等一切情狀,而被告二人於少年觀護所期間分別經多次諮商、晤談後,已漸能覺察而反省自身之過錯及不當言行,然仍須時間予以學習及調整。
 
不少民眾批評這次判決對被害者家屬並不公平,依照刑法規定,殺人者應當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認為郭姓少年9年徒刑,林姓少女8年徒刑實在太輕,也有民眾質疑為何這起案件不適用國民法官審理,也無法到庭旁聽,也無法查閱相關證據及卷宗資料,究竟法律是在保護誰?
 
為何不能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不少網友討論為何少年無法處以死刑或無期徒刑?根據刑法第63條,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因此本案行為人少年與少女無法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為何不適用國民法官法?

針對不少民眾質疑為何本案不適用國民法官法?因為根據國民法官法第5條規定:「除少年刑事案件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之案件外,下列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由地方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應行國民參與審判:一、所犯最輕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二、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
 
為何審理不公開?

這起社會案件引起相當大的關注,不少民眾表示想去法庭旁聽,或是可以藉由法庭直播讓更多民眾了解審判過程,不過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4條規定:「調查及審理不公開。但少年法院得許少年之親屬、學校教師、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人或其他認為相當之人在場旁聽;必要時得聽取其意見。」,因此也無法查閱相關證據及卷宗資料。
 
涉案少年會有前科嗎?
 
根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83-1 條:「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因此,少年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前科就會遭到塗銷。
 
我國法律對於未成年的保護設下不少規範,在這次案件過後不少民眾質疑針對惡性重大的少年是否還有保護的必要?但其實,少年觸法往往因為心智並未臻成熟,加上人生經驗不足,做事欠缺周全的思慮,如果以一般成人刑事的法律來辦理,對少年並不適合,更無益於協助少年改過向上。
 
法操認為比起懲處涉事少年更應該關注如何預防下一個少年犯誕生,本案中的郭姓少年也來自高風險家庭,其母親在他國小時於自己租屋處燒炭自殺,少年的外祖父也有槍砲彈藥等前科,少年父親再婚後又離異,繼母因毒品案進監獄,而同父異母的弟弟也曾經送入安置機構。
 
在不健全的家庭中成長,又沒有社福機構的及時介入,很容易造成少年走偏,因此法操也呼籲相關單位應健全社會安全網,讓這些高風險家庭的子女趁早接受社會的幫助,以免憾事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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