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未適當醫療新生兒死亡判賠千萬,什麼是醫療常規?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

  • 2024-10-03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Michael Kappel)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新聞報導指出,台中有一起新生兒死亡憾事,新生兒父母主張,接生醫師已經發現,選擇自然產的女方羊水中有胎便,但卻沒有採取妥適的醫療措施,新生兒出生時已經休克,法院認為醫師醫療處置行為有違醫療常規,醫院及醫師民事判決要賠新台幣1400多萬元。
 
台中地院審酌,醫生發現羊水內有胎便出現,仍以自然產方式並使用真空吸引器催生,致胎兒出生時有帽狀腱膜下出血,無任何證據顯示醫生使用真空吸引器符合當時醫療水準,自難認其使用真空吸引器過程已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且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依舉證責任轉換之原則,應認醫生具有過失,判處他及院方應賠償共1400餘萬元。
 
何謂醫療常規?
 
我們時常可以在醫療過失案件中聽到「違反醫療常規」,何謂醫療常規?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2號判決就指出:「在醫療行為,因具專業性、錯綜性及不可預測性,並為求醫療水準提升及保障病人權益的均衡,一般均以醫療常規,作為醫護人員注意義務的判別標準。」故所謂的醫療常規指的是在臨床現場,一般平均理性醫師所廣泛從事的醫療方法。但不是每個醫生面對不同病患時都要給出同一套解決方法,而是需要視個案做出最符合病患利益的決定。
 
何謂醫療水準?
 
新聞報導中常與醫療常規一起出現的名詞還有「醫療水準」。不同醫療院所所須遵循的醫療常規也不同,醫學中心的醫療水準高於區域醫院,區域醫院又高於地區醫院,一般診所最後;專科醫師高於非專科醫師,不得一律逕以醫學中心之醫療水準,作為判斷的標準。
 
因此,病患無法將在醫學中心所診治的標準放到地方診所,兩者所要遵循的注意義務也不同,無法放在一起比較。
 
遇到醫療糾紛該怎麼主張自己的權利?刑事&民事責任
 
如果不幸遇到醫療糾紛,您可以向對方主張刑事與民事上的責任。
 
刑事責任部分,若醫師的醫療行為造成身體上的傷害,您可以依據刑法第284條規定主張對方過失傷害:「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若醫師因為醫療行為不當,導致病患不幸死亡,跟據刑法第276條規定,構成過失致死罪:「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在民事賠償部分,您可以同時主張契約責任與侵權行為。若醫病關係是在病患與醫師自行開業的診所,而醫療行為發生瑕疵時即屬於醫師未依債之本旨提出給付,構成不完全給付,病患可以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向醫師請求不完全給付的損害賠償,也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及醫療法第82條規定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倘若病患是給醫療院所的醫師看診而發生醫療糾紛,醫療契約則是存在於醫療院所與病患之間,而負責看診的醫生即屬於醫療院所的履行輔助人,病患可以對醫療院所主張債務不履行之不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病患也可以向看診的醫師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而醫療院所則需要負僱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
 
醫療糾紛的舉證與訴訟過程十分複雜,一般人常常因為欠缺專業知識望而卻步,法操提醒您若遇到醫療糾紛,建議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捍衛自己的權利。

評論專區

大壯律師 LINE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