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武陵櫻花夯,旅行業者冒用山友資料,會涉犯什麼刑責?

  • 2024-07-16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amesjustin)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每年到了櫻花季,武陵農場總會人潮滿滿,爭睹美麗的櫻花。但為了招攬生意冒用他人資料恐會觸犯刑責。近期新聞報導指出,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於櫻花季結束後接獲檢舉,有山友申請登山發現身分遭冒用過,經警方追查後發現,為旅遊業者林男為招攬客人冒用他人資料,目前已移送檢方偵辦並停權入園3年。
 
冒用他人資料、變造其他民眾個人資料申請入住七卡山莊,已取得武陵農場車輛通行證,大家首先會想到的是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究竟什麼是私文書?什麼又是公文書?刑法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和「私文書」。「公文書」規定在第1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例如筆錄、戶籍謄本等等都屬於公文書。
 
而「私文書」則是指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偽造文書又分偽造及變造,所謂的偽造是指無製作權人假冒他人名義,做成文書;變造則是無權利之人對於真正的文書,在不破壞原本的本質下,做出內容的修改,例如將失效的文書更改日期讓其未失效等等。
 
新聞中的林姓男子偽造其他山友的名義作成文書,恐怕就觸犯偽造私文書罪,除了偽造私文書外,林姓男子也可能涉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個人資料保護法主要要保護的是避免自己的人格權受到無故的侵害,像是新聞中的林姓男子蒐集山友的個人資訊,利用資訊去獲利,也可能觸犯本法。
 
除了上述兩條比較常件的罰則外,林姓男子的行為也很有可能觸犯社會第 66 條第2項:「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法操也要提醒各位,不要以為偷用別人的個人資料不會被發現,例如冒用他人身分證訂購高鐵票、冒用人家身分在重要文件上簽名等等,都很有可能觸犯偽造私文書等罪,所以各位讀者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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