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鄰居養的狗24小時不斷吠叫,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請求停止?

文/法操司想傳媒
不少公寓大廈或是社區都有禁止養寵物的規定,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要避免寵物發出來的噪音打擾到住家安寧,不過如果自己所住的社區沒有這項規定,鄰居家的狗不斷吠叫該怎麼辦?有沒有什麼法律依據可以請求鄰居停止噪音干擾甚至是賠償呢?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北市一名林姓住戶不滿對面鄰居的狗太吵,提起民事排除侵害告訴,先要鄰居搬離住處並賠償60萬元,否則應加強住處隔音措施。台北地院根據證據,指犬隻的吠叫聲已構成侵害,命鄰居應賠償林10萬元,且對犬隻吠叫的聲響加強隔音措施,同時不得有超過50分貝的聲響侵入林的房屋。
居住安寧亦屬人格權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4號判決先例指出,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而人格權的相關規定則是規定在民法第18條,所謂的人格權是指一般人存在之尊嚴或價值之權利,而人格權經法條之具體化後,則為特別人格權。民法所明定之特別人格權,包括:姓名權(第19條)、生命權(第194條)、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第195條)等。
要如何排除對於人格權的侵害?
人格權若遭到侵害,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項的不作為請求權,請求除去侵害還有第184條第1項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如果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也可以依第195條第1巷本文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慰撫金。
民法第18條第1項:「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民法第184條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除了要求飼主加裝隔音設備還可以請求慰撫金
在本次的新聞報導中,林姓住戶即依上述民法第18條第1項請求飼主加裝隔音設施,同時也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與第195條第1項請求飼主賠償10萬元。
或許對愛狗人士來說狗的吠叫聲習以為常,但若狗叫聲日夜不斷就會造成周遭鄰居家的困擾,養狗之前一定要謹慎評估能不能控制愛犬的吠叫聲,或是加裝隔音設備,若是像新聞報導中的狀況,則很有可能會遭鄰居求償,不可不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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