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蔡英文總統,提名大法官請先做兩件事!

  • 2016-08-22
  • 法操司想傳媒

President Tsai attends the 2016 Europe Day Dinner held by the European Chamber of Commerce Taiwan. (2016/06/07)

蔡英文總統520上任時,提出10月份要召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引起各界期待。然而,原先蔡總統提名的司法院正副院長人選謝文定、林錦芳二人,引起諸多反對聲浪。而蔡總統在8月14日同意撤回司法院人事咨文後,正反意見不一,但普遍肯定蔡英文總統的作法。

如今,再傳出可能的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人選,正值司改國是會議前夕,有兩件事情很重要,卻極少見到民眾討論,因此,《法操》就此提出,希望蔡總統能聽到,也能不負民眾厚望,真正做到。

第一:憑什麼資格當大法官?請說清楚

在近日關於司法院人事的討論中,似乎所有人都聚焦在「提名人選」上,完全忘記《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白紙黑字寫明,提名大法官,應要清楚載明法定資格。

誠如《法操》於《大法官的職權:釋憲、正副總統彈劾案、政黨解散案》所指明,現階段司法院大法官網站以及總統府網站,公布在網路上有關大法官的資料,都沒有明確直接的指出,各大法官是依據《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1項哪一款的資格而提名。

因此,《法操》想請蔡英文總統做的第一件事情,即是:「在這次提名中,請說清楚講明白,各個大法官到底是依據什麼資格被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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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職司我國憲法解釋,決定法律或命令是否違憲。簡單說,今天大法官說某法律違憲,那部法律就需要修正。因此,大法官的權限之大、影響人民之深,可想而知。所以,《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才會規定大法官的組成,要有各種不同背景的人。

試想,如果大法官清一色都是學者,那會不會流於學術,而與實務相隔甚遠?又或者,大法官都是律師、法官、檢察官,難保不會充滿現實妥協,民主法治難以再往理想進一步。因此,我們的大法官組成,務必要多元,才可聽見多種聲音。

《法操》整理現任大法官與可能提名人選可能符合的資格要件,歸類如下表:

任命資格 現任/可能提名 姓名 備註 提名年度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可能提名人 蔡炯燉 並為副院長 現任:最高法院法官 2016
可能提名人 張瓊文 現任:司法院副秘書長 2016
現任大法官 陳碧玉 提名時任:最高法院法官 2011
現任大法官 黃璽君 提名時任:最高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 2011
現任大法官 林俊益 提名時任: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法官兼院長 2015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現任大法官 吳陳鐶 提名時任:最高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2015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可能提名人 黃瑞明 現任:執業律師 2016
現任大法官 黃虹霞 提名時任:執業律師 2015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可能提名人 許宗力 並為院長 現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16
可能提名人 黃昭元 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6
可能提名人 詹森林 現任:臺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6
可能提名人 許志雄 現任:嘉義大學法律系教授 2016
現任大法官 羅昌發 提名時任:臺灣大學教授 2011
現任大法官 湯德宗 提名時任: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合聘教授 2011
現任大法官 蔡明誠 提名時任: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2015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依照這傳聞中的名單,同樣發現,仍然與《司法院組織法》第4條第2項有所扞格。依法,同一背景的大法官最多只能有5個,然而依據上表的整理,屬於第4款的多達7位。或許可以透過解釋,將這幾位大法官的資格歸類到其他款,例如第5或6款。但,實質深究他們的出身背景,這幾位還是學者。這豈非與原本希望成員組成多元化的制度設計,背道而馳嗎?

再者,任命資格不清不楚,是要立法院怎麼同意、怎麼審查資格呢?《法操》更不禁疑問,過往不清不楚的狀況下,立法院到底是根據什麼而同意或是杯葛呢?難道所有人都在打迷糊仗嗎?

第二:撥亂反正,請回復「繼任制」、修復「交錯任期制」

除了提名人選資格的問題外,如同《法操》於《司法院人事案捲土重來!崩壞的大法官任期制可能有解?》指出,目前大法官任期紊亂,我國大法官原本設計的「交錯任期制」已然崩壞。因此,《法操》想請蔡總統做的第二件事情,就是:「請蔡總統藉由這次提名,修復『交錯任期制』!

仔細觀察《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3項,會發現,關於大法官的任期,規定得很特別——

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第3項又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為什麼要特地在第3項規定,2003年提名的八位大法官任期只有4年呢?難道是這八位大法官的人緣不好,只能當4年嗎?

當然不是。這是因為,當時憲法增修條文想要將大法官任期,設計成「交錯任期制」,大法官不會同進同退,也平均分配每一任總統提名大法官的機會。

「交錯任期」經驗傳承與降低政治力介入

「交錯任期制」的好處在,單一總統無法一次決定所有大法官的人員組成,降低政治力介入的疑慮。更重要的是,「交錯任期制」也可以達到經驗傳承的效果,每次都會有7到8位已經待了4年的老鳥,可以與新進的8到7位菜鳥交流經驗。

「交錯任期制」的崩壞肇始於2007年,馬英九帶領國民黨在國會中封殺了陳水扁提名的8名大法官,僅通過其中4名,而後又於2008年、2010年、2011年和2016年中,陸續提名了多位大法官,而且,還強調各大法官任期,均各自起算8年。

2008、2010年時,強調各大法官任期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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