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慣犯吃完飯拒不付錢,吃霸王餐會有刑責嗎?

文/法操司想傳媒
在電影九品芝麻官裡,有一幕演出周星馳淪落街頭,因為好幾天沒吃飯跑到飄香院吃霸王餐,最後因為沒錢付餐費而被老闆留下來當跑腿小弟。但在現實生活中,想吃霸王餐可能會背上刑責!近期有則關於吃霸餐的新聞指出,台中一名43歲女子多次因為吃霸王餐被帶進派出所,但都是一下子就被放出來,似乎肚子餓了就找餐廳用餐,之前吃過高檔燒肉、冰淇淋等,這回又出現了,找平價快炒店點餐吃飯,吃了一兩千塊,店家要結帳,她才說沒錢。
當天,這名女子先是點了一兩千塊的菜,當店家準備中午休息時,跟她說,能否請她先結帳,女子就直接表示自己沒錢。店家打110報案。員警到場,怎麼又又又是妳。她一樣不管警察來了,還是繼續吃,繼續喝,最後被員警帶回派出所偵訊。
吃霸王餐恐涉犯刑法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第一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詐欺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個別財產利益,只要行為人有為財產交付而喪失所有權即為損害,而詐欺罪的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施用詐術、使相對人陷於錯誤、相對人有財產上的處分、相對人或第三人有財產損害。主觀要件上必須是行為人故意的行為,過失不罰,也需要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
本件新聞報導中吃霸王餐的女子,屬於施用詐術,明明沒有付錢的能力卻讓店家以為她吃飯會付錢,使店家限於錯誤的認知,並且有向女子提供菜品等支出,而店家也因菜品支出而損失財產。
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主動偵辦
所謂的告訴乃論罪,指的是犯罪僅能由被害主或有權提出告訴的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起訴,而非告訴乃論就是無論被害者想不想要追究,檢察官只要知有犯罪,就應該主動偵辦。在刑法裡的罪責通常都是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是例外。
新聞案例中吃霸王餐的女子所涉犯的詐欺罪應屬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應該要主動偵辦,而不是任由警察帶回警局「一下就放出來」。
各位對於吃霸王餐有什麼想法?店家開店做生意,小本經營,遇到吃霸王餐的民眾難免會感到無奈,但若放縱像這名女子這樣的霸王餐慣犯四處趴趴走,吃遍各種美食,恐怕受害的店家只會越來越多,檢方應主動偵辦,避免類似情況繼續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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