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賽車自撞電線桿死亡,什麼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文/法操司想傳媒
如果有人邀請你一同飆車,你在飆車途中受傷或是死亡,對方要負責嗎?近期報導指出,在台東關山舉辦「華盟國際越野拉力賽─關山站」賽事,但在5月26號時,於管制區賽道內(關山鎮溪埔路124之5號),發生一起參賽選手自撞路旁電桿的意外死亡事故。經送醫急救,駕駛人林男(63年次)傷重不治,副駕朱男(67年次)意識清醒,輕微腦震盪。
在這個新聞案例中主辦單位是否要負起刑事責任?在討論刑法案件時,我們通常採用的是三階理論,即構成要件、違法性及有責性。在文章一開始所問的問題,如果甲慫恿乙一同去飆車,乙剛好在飆車意外中喪命,此時在討論這個案例中,首先要討論的是構成要件,構成要件又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
所謂的客觀構成要件包含了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時的特別情狀、行為結果、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而主觀構成要件指的是行為人內心的想法,又可以分為故意及過失。在客觀構成要件中,因果關係及客觀歸責指的是行為與結果具備因果關係,且客觀上可以歸責(製造法所不容許之風險,客觀上風險亦已實現)。
甲今日慫恿乙一同飆車,在客觀構成要件中,乙的死亡的確是與甲的飆車行為有因果關係,但在客觀上是否可以歸責?這時候就要討論到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
所謂的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指的是人在自由意志底下有意識的決定去從事危險的行為,因為被害人是自己決定要從事這種危險行為,所以被害人所創造的危險也要被害人自己去承擔。
在上述案例中,乙的死亡固然與甲的慫恿有因果關係,但乙今天是在有意識的決定下答應與甲一同飆車,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歸責於甲,要甲負起責任。回到新聞案例中,雖然主辦單位辦了賽車活動,但林姓男子是自願從事危險活動,這時候要求主辦單位負起責任就過於嚴苛,至於有沒有其他保險責任及民事上的求償責任就另當別論了。
看完被害人自我負責原則的介紹,法操也提醒您在從事任何危險活動時都要審慎評估風險,避免陷自己於險境之中卻又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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