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法條三讀通過後總統就要公布嗎,什麼行政院的覆議權?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立法院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因決議過程備受爭議,超過200名執業律師聯合聲明,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提出覆議,立法院應接受覆議,重啟國會改革法案討論。
何謂三讀?
許多民眾在高中公民課本有學過草案要經三讀通過,再經總統公布,並於一定的期間,法案才會生效,不過三讀是哪三讀?一讀指的是法案在立法院的審查通過之步驟。提案後列入議程報告事項,於院會中朗讀標題後,即應交付有關委員會審查或逕付二讀。而二讀會依次進行廣泛討論及逐條討論,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通過二讀之議案,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最後的三讀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只能為文字之修正。
經總統公布後,如果沒有指定特定施行日,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效力。」若有指定特定日期,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4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
什麼行政院的覆議權?
政院的覆議權規定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要是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要在送達15天之內作成決議。覆議案要是超過時間又沒有議決,原決議就會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您對這次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法案有什麼看法呢?您也贊成行政院應該行使覆議權,讓立法院重新覆議嗎?歡迎與我們一起分享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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