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三重祖孫3屍案女婿坦承犯行,自白是證據之王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ack)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母親節前夕,新北市三重區發生祖孫三代遭殺害的3屍命案,震驚社會。根據報導指出,張嫌初步承認,不滿在酒店工作的妻子劈腿,五月一日晚間到隔日,連續掐死陳女、岳母及三歲繼子三人,並在伴屍六天後,才帶著他跟妻子飼養的愛犬「糯米」逃亡。
警方循線在12日上午於台中逮人。張男落網後坦承殺人,然而張男對於犯案手法的說詞和檢方初步相驗結果卻有出入。
自白何以稱為證據之王?
張男雖然坦承掐死3人,但檢方相驗3人遺體,沒有發現外傷,也沒有發現頸部傷痕,他的說詞與檢方相驗結果兜不上,須待解剖遺體後進一步釐清案情。
自白是被告承認自己所做的犯罪事實,過去警方辦案高度依賴被告自白,只要被告「招了」,後續就好辦事,因為這關係到檢察官是否要起訴,以及法官是否要下有罪判決,所以過去被告自白又稱為「證據之王」。
被告自白為什麼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由於被告自白可以為司法的調查與審判過程省下許多心力,在過去不少檢警會以威逼、利誘、刑求的方式逼迫被告自白,隨之而來也產生許多冤案。例如著名的鄭性澤案,警察就是以刑求的方式逼迫鄭性澤自白,導致鄭性澤後續想要證明自己沒做,都會被法官以一句「沒做為什麼要自白」駁回他的請求。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才會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共犯的自白可以當作證據嗎?
除了被告的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外,共同被告的自白也不能當作證據。原因在於共同被告、共犯間時常會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可能會出現推諉、卸責的情況,所以應該對共犯的自白證據價值給予限制。
回到新聞案例中,張姓嫌犯雖坦承掐死3人,但檢方相驗3人遺體,沒有發現外傷,也沒有發現頸部傷痕,張姓嫌犯的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還需要以其他證據來加強證據的證據能力。法操也要提醒各位,萬一成為刑事被告,若沒有做的事情就不要輕易自白,最好還是諮詢過律師的意見後,再做決定。
文/法操司想傳媒
母親節前夕,新北市三重區發生祖孫三代遭殺害的3屍命案,震驚社會。根據報導指出,張嫌初步承認,不滿在酒店工作的妻子劈腿,五月一日晚間到隔日,連續掐死陳女、岳母及三歲繼子三人,並在伴屍六天後,才帶著他跟妻子飼養的愛犬「糯米」逃亡。
警方循線在12日上午於台中逮人。張男落網後坦承殺人,然而張男對於犯案手法的說詞和檢方初步相驗結果卻有出入。
自白何以稱為證據之王?
張男雖然坦承掐死3人,但檢方相驗3人遺體,沒有發現外傷,也沒有發現頸部傷痕,他的說詞與檢方相驗結果兜不上,須待解剖遺體後進一步釐清案情。
自白是被告承認自己所做的犯罪事實,過去警方辦案高度依賴被告自白,只要被告「招了」,後續就好辦事,因為這關係到檢察官是否要起訴,以及法官是否要下有罪判決,所以過去被告自白又稱為「證據之王」。
被告自白為什麼不能當作唯一證據?
由於被告自白可以為司法的調查與審判過程省下許多心力,在過去不少檢警會以威逼、利誘、刑求的方式逼迫被告自白,隨之而來也產生許多冤案。例如著名的鄭性澤案,警察就是以刑求的方式逼迫鄭性澤自白,導致鄭性澤後續想要證明自己沒做,都會被法官以一句「沒做為什麼要自白」駁回他的請求。
因此,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二項才會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共犯的自白可以當作證據嗎?
除了被告的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外,共同被告的自白也不能當作證據。原因在於共同被告、共犯間時常會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因此可能會出現推諉、卸責的情況,所以應該對共犯的自白證據價值給予限制。
回到新聞案例中,張姓嫌犯雖坦承掐死3人,但檢方相驗3人遺體,沒有發現外傷,也沒有發現頸部傷痕,張姓嫌犯的自白不能當作唯一的證據,還需要以其他證據來加強證據的證據能力。法操也要提醒各位,萬一成為刑事被告,若沒有做的事情就不要輕易自白,最好還是諮詢過律師的意見後,再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