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桃園天道盟吃魯肉飯鬧人命,什麼是共同正犯?

文/法操司想傳媒
近期有則新聞報導指出,吃滷肉飯吃到鬧出人命,桃園市林姓男子具天道盟正義會背景,林等一行人前年6月間到台中玩樂,期間前往台中第二市場山河魯肉飯吃早餐,但因與鄰桌黃姓男子認錯人打招呼的烏龍而生嫌隙,黃因打電話遭誤認要「落人(台語:找人)挑釁」,爆發全武行後,黃遭林持皮帶刀猛刺,黃傷重不治,林與溫逃亡大陸,二審昨宣判,林胞弟等落網5人,被依聚眾鬥毆罪,判刑1年8月至1年10月徒刑,比一審2年刑度略減。
林與胞弟(31歲)、謝男(32歲)、游男(27歲)、2名邱男(25歲、21歲)、溫男等7人,各持塑膠椅、木椅、湯杓、工業電扇朝黃男猛砸痛毆,林更持身上的皮帶刀朝黃揮刺,眾人見黃倒臥血泊才鳥獸散。
什麼是正犯,什麼是共犯,什麼又是共同正犯?
在刑法中,我們將犯罪行為人的類型分為「正犯」和「共犯」,前者屬於自己實行犯罪,後者則是指行為人參與別人的犯罪行為,又可以分為幫助以及教唆犯。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刑法第28條有提到「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不是兩個人一起犯罪,另外一個人就是共犯喔!
所謂的共同正犯是指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在共同決意下一起去實現構成要件,但由於每一個行為人所分擔的內容不一致,有些可能與構成要件根本無關。由於這些行為人主觀上都具備實現故意犯罪的決意,且客觀上也有彼此協力實現犯罪,責任上就應該共同分擔彼此之刑事責任。
而所謂的共同行為決意指的是兩個人以上的行為人出於做出某種犯罪行為的故意,彼此聯絡計謀或計畫,在有意識與有意願的交互作用下,成立共同一致的犯意。
共同正犯過剩問題
共同正犯相互歸責是基於共同正犯間有共同決意為前提,因此對於超過其共同決意範圍過剩的部分為共同正犯逾越,僅該逾越意思聯絡範圍之行為人對此部分負責。
在這次的新聞案件中,林胞弟等5人均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不過法醫解剖驗屍報告,黃男的死是因林男持銳器刺傷心肺導致失血過多身亡,不是林男胞弟等落網5人的攻擊行為所導致。林男應就其逾越之部分(共同正犯過剩)另外負責。
吃滷肉飯吃到鬧出人命想必許多人應是頭一次聽到,您對於法操講解正犯、共犯及共同正犯還有什麼問題?歡迎留言與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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