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念念不忘前女友,深夜爬牆偷瞄已犯侵入住居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念念不忘前女友竟爬牆進去偷瞄,觸犯什麼罪?最近有則新聞報導指出,王姓男子對已嫁人的陳姓前女友念念不忘,涉嫌徒手攀越圍牆至庭院後,又爬牆至2樓陳女臥房外陽台,因警報器大作被發現,橋頭地院依無故侵入住處罪,判處拘役20天,得易科罰金。
陳女為王男前女友,並與朱姓男子結婚,王卻無法忘懷,乃於2022年8月19日深夜23點多,前往朱位於高雄市住處,徒手攀越圍牆至一樓庭院,進而爬牆至2樓陳女臥房外陽台。由於王觸動警報器聲響大作,始被朱發現,報請仁武分局處理,員警傳喚他到案說明後,全案依無故進入住宅罪嫌,移送橋頭地檢署偵查起訴。
無故侵入住居罪
無故侵入住居罪規定在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第一項)。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第二項)」
這條規定是為了保護個人的居住權利不被他人所干擾,而第306條所稱的「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也未經法律授權,「侵入」在刑法的定義指的是違反住居人或管理人的意思而進入,如果行為人得到住居人的同意而進入,就不會構成本罪。
進到公寓大廈的樓梯間也算?
新聞中的王姓男子不請自來爬牆到一樓庭院與二樓陽台已經構成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不過您可能會想知道,如果王男只是進入公寓大廈的樓梯間呢?是不是也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最高法院指出:「至公寓樓下之『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出入通行,然就公寓之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該公寓之一部分,而與該公寓有密切不可分之關係,故於夜間侵入公寓樓下之樓梯間竊盜,難謂無同時妨害居住安全之情形,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
因此本條所規定的住宅除了指供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僅供短暫使用的旅館、飯店等客房也是屬於房屋外,在公寓大樓的樓梯間也是屬於住宅的一部分。
再怎麼念念不忘前女友,如果對方已經分手、嫁人了,理應好好祝福對方而不是跑到人家家裡偷窺,也怪不得王姓男子會被依侵入住居罪移送法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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