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身高限制案言詞辯論——身高會影響警消執行勤務嗎?

  • 2024-01-17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司法院YouTube
文/法操司想傳媒

陳姓女子將救災救援當成一生志業,從擔任義消開始做起,在2018年通過消防警察特考,不過在受訓前的複檢發現身高僅158.9公分,而非報名時到醫院測量的160公分。陳女因為這「1.1公分」差距被認定不符資格而遭退訓,窮盡救濟手段後聲請釋憲。

陳女認為《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7條及第8條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平等權、比例原則、應考試服公職權等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憲法法庭也為此進行言詞辯論。本次除蔡宗珍大法官因曾擔任考選部長而迴避外,其餘大法官全員到齊,這次各方有什麼意見呢?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規則
第 7 條
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之日起十四日內,應向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受訓人員報到後,必要時得經內政部或海洋委員會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格複檢,不合格者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廢止受訓資格。

第 8 條 第 1 款
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沒有科學證據說明身高與執行任務之關聯

首先聲請人辯護人表示,雖然內政部及考選部認為身高規定僅是對於考試權的限制,但從結論上來講仍是「禁止」身高不足之人擔任警消人員,影響其工作權及參政權,侵害人性尊嚴及國民自主權。美國公衛研究也指出低體指率、高最大攝氧量才對體能表現有直接影響,與身高並無顯著關係。消防署沒有提出科學實證說明160公分以下之人,在操作機具有不可容忍危險,或於遂行任務目的上有什麼絕對必要之關聯。

考試規則以身高、族群、性別等難以改變之個人特徵進行區分,且我國男性身高不到165公分者僅10%、女性身高不到160公分者卻達55%,該規定排除過半女性申請資格有身高歧視、性別歧視等問題。

限制身高是為了減少執行勤務之風險?

相關機關內政部消防署蕭煥章署長表示,若無一定身高會有難以架設掛梯、身高差距過大會無法進行雙人攙扶法、抬擔架等,還有消防車器材高度設計等考量。此外,消防人員也會支援救護工作及暴力事件,有更好的體格不但有助於勤務執行,更能保護消防人員及人民的生命價值。

考選部則表示任用的資格是依據單位需要而設計,體格複檢是為避免醫療機構檢查寬嚴不一或有投機舞弊情事,受訓人員應可預見因體格疑義而有複檢可能,無明確性問題。

接下來大法官詢問時間,分別詢問制定身高的標準、原住民身高的特殊規定、身高與勤務及傷亡的關聯性、有無持續追蹤消防同仁身高以及有無相關統計資料等問題。

消防署表示,因為外勤分隊人員要互相支援、面對任何救災狀況,所以為了勤務執行順暢、輪替公平及安全性需要有身高限制,消防車輛則因結構安全因素沒辦法過多調整,但過去已從「美規」改成較符合台灣人的「日規」。雖然以現有的實證無法證明身高與殉職的關聯,也沒有對現行同仁的身高持續進行追蹤,但對身高標準是經驗累積的「默會知識」,雖無特別統計,但仍是一個客觀事實。

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的身高標準差異,則是當初基於憲法基本國策考量對原住民族工作保障而進行的放寬,目前全國消防人員有275名是原住民(占1.72%)、其中身高在放寬標準內的僅有26名(0.16%),因人數不多,對整體勤務沒有造成影響。

聲請人陳女表示自己不論在高雄擔任義消期間,或是因身高複檢未過、被正式遭退訓前的受訓期間,都沒有其他同仁對他的身高及訓練內容有所疑慮。且訓練過程中男女間沒有差別待遇,對於體能要求及懲罰皆是一致。

聲請人辯護人則表示,並不反對拿身高作為任用的因素,但不能當「絕對標準」。消防署應該以科學證明身高對任務遂行的直接關聯性。而保障弱勢族群的優惠性差別待遇,在這個部分可能不是很合適,可能改用分流考試等制度較為適當。

具歧視、違憲的分類?

專家學者部分,吳秦雯副教授認為相關機關一直沒有就身高的限制跟職務的關係進行合理正當性的論證。即使有平權措施,但單純以原住民平均身高較矮為理由(也沒有對所有族群進行分類)本身即為具違憲可能之可疑分類,且可能甚至也沒有基本的關聯性。

范秀羽副教授表示雖然各國規則應就地形、環境、人口因地制宜,但不宜用身高直接判斷。像過去台南市政府消防局曾建議「增加抱人走路項目或是上、下樓梯測驗,因為這些項目才是外勤實際救災、救護時面臨之實際考驗。」用身高這種概括方式太過份推斷,而且像擔架抬行、雙人攙扶法等,是「身高落差」會造成施作困難,而非身高越高越好。

該規定排除了超過50%的女性,但卻排除僅約10%的男性,是對女性群體的差別影響歧視,也是對身高160至165公分男性的歧視。規定目的也存在限制女性錄取名額的歧視性立法動機,卻仍沿用數十年之久。

消除歧視?增加社會風險?

最後聲請人辯護人於結辯表示,身高的限制沒有經實證研究且充滿歧視、考試機關也沒有以其專業進行資格及方式之訂定。默會知識是否真實存在呢?事實是受過去的歧視性法規影響,造成警消工作不適合女性的惡性循環,相關的規定在歐盟法、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等紛紛宣告違憲。我們應該要深化實質平等,但關係機關卻一直情緒勒索,以欠缺實證根據的臆測之詞阻絕超過半數的女性擔任警消人員。

關係機關則表示,每個外勤人員因輪值交替、每個人都有出勤的機會,所以需要有一定的身高條件限制,以確保消防人員、受救護對象的安全。這有累積數十年的實證經驗,取消會讓警消人員及社會大眾至於未知的風險下。最後提到「人命關天,若此風險具體化為事實,何人要負責?」

庭末,審判長許宗力大法官諭知言詞辯論終結,本案原則上將於3個月內宣示判決,屆時法操也會與各位告知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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