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人妻兩度外遇提離婚,最高法院:犯錯那方也可離婚!

文/法操司想傳媒
過去最高法院民事庭法官會議曾決議,夫妻婚姻若生破綻且無法回復,責任較重者不得訴請離婚,這樣的決議原是為了要保護婚姻關係中沒有犯錯的另一方,但這樣的決議也使得已經外遇出軌的另一方想要離婚或是想離婚後想跟其他人重組家庭,而另一方卻不允許,長久下來兩人的關係不但不能修補,反而讓雙方都困在不幸福的婚姻枷鎖當中。
不過就在前幾日,新聞指出一名人妻因外遇且夫妻長期分居,決定訴請離婚,一、二審都指她的可歸責程度比丈夫要重,不得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提起離婚告訴,判她敗訴;但最高法院承審庭經徵詢後統一法律見解,認為夫妻對婚姻發生破綻若均有責任,不必視責任輕重,都可訴請離婚,昨自為改判這對夫妻離婚確定。此最新離婚法律見解,直接推翻最高院民事庭17年前的決議,引發民眾熱烈討論。
民法1052條第二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一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第二項)」。
本件案件的當事人主張,她和丈夫2004年結婚,丈夫這10年對她的生活幾乎不過問,而且夫妻二人已經分居長達4年,丈夫還要求她幫忙償還百萬元的債務,甚至疑她外遇出軌,她認為兩人的婚姻已經出現重大破綻,因此訴請離婚。但是丈夫卻主張妻子兩次外遇可歸責程度較重,不得請求離婚。一、二審均認定妻子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可歸責程度較重,不得訴離,判她敗訴。
不過本次最高院判決卻認為,婚姻若僅具形式,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的實質內涵,喪失應有的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婚姻重要基石,達到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的可能,則依統一見解與民法規定,應可提請離婚,因此自為改判准離。
有不少民眾認為,本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會讓早就想離婚的夫妻一方更加肆無忌憚的出軌,對此您有什麼看法?法操小編認為,如果雙方早就沒有繼續經營婚姻的意思,甚至破壞婚姻關係而出軌、外遇,不顧另一半的感受,那何必苦苦委屈自己在不幸福的婚姻當中,婚姻關係本來就是需要雙方彼此相互尊重,兩人基於相愛、相守的前提才有維持婚姻的意義,倘若另一方已經變心,自己也應該多為自己考量,提早結束不美滿的婚姻生活而創造更有意義的人生。您對這次最高法院的判決有什麼看法呢?您是否也覺得責任較重的一方不能提起離婚呢?或是您也贊同最高法院的見解,歡迎留言與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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