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女師9度性侵小六男童還產子,什麼是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我們對於老師的期待不外乎是傳遞知識與分享人生經驗,照顧學生也是老師的職責之一,但近期有則震驚社會的新聞發生在桃園市的某國小,一名徐姓女老師擔任六年級班導期間,與班上男學生發生9次性關係,其中2次還違反男學生意願,事後更懷孕生子,讓剛從小學畢業的男學生當了小爸爸,桃園地院依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及強制性交罪等9罪判刑,合併應執行17年6月徒刑。
兩情相悅也會被罰?
新聞中的徐姓女老師,除了強制性交罪外還另外被判「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這條罪是什麼?即便是兩情相悅也會被罰嗎?
「與未滿14歲之人為性交罪」規定在刑法第227條第一項:「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的構成分為客觀構成要件以及主觀構成要件,本罪客觀構成要件之行為必須是行為人未使用強制手段而與被害人性交,如果行為人是以「強暴、脅迫」等方式就是刑法第 222 條第一項第二款:「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因此即便是兩情相悅,也會被懲罰!
對被害人年齡須有所認識?
而在主觀構成要件中,行為人對於被害人年齡主觀上是否需要有認識?大多數的見解都是肯定的看法,然而實務上也有反對的看法,反對見解認為本罪所要保護的是雉齡男女,只要客觀上被害人在事實上未滿14歲就會構成本罪,至於行為人對被害人的年紀是否認識,則不影響。而在本件新聞案例中,徐姓女老師是男童的班導師,對於男童年紀一定有所認識,卻又與男童發生性行為,真是罪不可赦。
本條規定主要是要保護未成年男女的身心健全,如今徐姓女老師這種自私的行為,恐怕會對男童的身心靈造成龐大的影響。男童如今才小學六年級,卻要當「爸爸」了,男童未來該如何面對這個小孩,又該如何面對往後的人生?這恐怕都是徐姓女老師始料未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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