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網路女神涉愛情詐騙,什麼情況會構成詐欺取財罪?
圖/取自flikcr(創作者:Retta (Loretta) Stephenson)文/法操司想傳媒
戀愛詐騙層出不窮,時常可以耳聞被害人因聽信對方的甜言蜜語而將自己賺來的辛苦錢拱手交給對方。不過被害人到底是自願的還是因為被詐騙才交與錢財,這兩者往往很難區分,以下就為您介紹詐欺取財的構成要件。
詐欺取財罪規定在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第二項)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三項)」。
詐欺取財罪主觀構成要件除了行為人需有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外,客觀構成要件大致有四項:「(一)行為人使用詐術;(二)使相對人陷於錯誤;(三)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四)使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損害」,所謂的施用詐術指的是傳遞與事實不符合的資訊,讓相對人產生錯誤認知。使相對人陷於錯誤則是指讓相對人發生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不一致的狀況;相對人為財產上處分指的是讓被害人產生財產利益的變動行為,最後使相對人或第三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就是被害人或是其他第三人的財產因此受有損害。
戀愛詐騙陷阱
看完以上的構成要件或許您會覺得很抽象,再來看看近期這則社會新聞:有詐欺前科的黃姓男子,今年2月起在中市七期豪宅社區,設置2處戀愛詐騙機房,聘請5位年輕貌美的公關女子當車手,包括曾錄製電視節目的江姓女網紅(海溝女神),她們以出車禍要醫療費等騙詞,誘騙沉醉於戀愛中的被害男子掏錢,這群騙徒還錄製女子嬌嗲問候的「罐頭語音」,每天傳給被害男子,並造冊製作「台灣男子圖鑑」,給公關女騙徒更能掌握被害人,進而投其所好,台中地檢署今天依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起訴黃男等15人,此集團實際犯罪所得不詳,檢方聲請沒收現場查扣的200多萬元現金與鑽石等奢侈品。
中檢偵查顯示,被害男子受騙後,詐欺集團安排女公關與對方見面,等受害人心生愛慕陷入情網,又為討好公關女子,陸續贈送名牌包、名牌化妝品,甚至現鈔製作的「有錢花」給「女朋友」,卻不知這一切都是騙局,詐騙集團食髓知味,由公關女子謊稱「無法負擔房租、家人住院、車禍修車」等各式詐術,向被害人男子騙取錢財。
上述公關女子所做的行為,例如謊稱「無法負擔房租、家人住院、車禍修車」等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並做出財產上的處分(給錢付房租、醫藥費等),就是刑法上的詐欺取財罪。
加害人往往利用被害人戀愛經驗不足、渴望陪伴等心理弱點欺騙被害人交出錢財,所以網路戀愛千萬要多加留意!您在看完以上的介紹後,是否對詐欺取財有更深刻的了解?歡迎留言跟我們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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