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妨害投票罪|里長協助領補助遭起訴?選前遷戶口就是妨害投票嗎?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Kirill Ignatyev)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去年當選基隆市暖暖區八南里里長的陳碧琴與其夫簡添祥,在選前幫助朱姓婦人一家四口遷戶籍到自己選區,此行為遭檢方依妨害投票罪嫌起訴。陳碧琴辯稱她協助朱婦一家遷戶籍是為了讓他們可以申請社會補助,與選舉並無關聯。
法院是怎麼判斷的呢?在選舉前夕遷戶籍就可能成立妨害投票罪嗎?
參政權 VS 遷徙自由
我國憲法明文保障國民具有參政權(憲法第17條)以及遷徙自由(第10條),原則上不論是想要投給哪個候選人、想要搬到什麼地方去住,都不應該受到其他人的拘束。不過為了保障選舉的公平公正,刑法第146條第2項規定「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投票者」,就算是以非法方式妨害選舉而具有刑責。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46 條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簡單來講,只有在存有「使特定候選人當選」的意圖而遷戶籍時,才會成立妨害投票罪。在法院上會藉由遷徙的時間、行為人這段時間的各種作為、行為人與新戶籍地候選人的關聯……等等,作為判斷是否有破壞選舉秩序意圖的基準。
關於此新聞的案件判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就發現朱婦一家人之所以需要領補助款,是因為其子忽然中風需要醫療費用所導致,而特地搬到八南里則是因為教會友人介紹陳碧琴為人熱心可以向其尋求幫助,並非以選舉為目的搬遷。由於相關陳述與證據並無矛盾、不合情理之處,最終法院判處陳里長以其夫無罪(朱婦及其家人分別於另案獲緩起訴及不起訴處分)。
憲法法庭:應著重選民的「實質代表性」
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戶籍成為「幽靈人口」的問題,其實在今年7月的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1號判決中就有提到。大法官認為,刑法第146條第2項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選舉產生之公職人員,都來自實際居住該選區居民之投票」,即重點為選舉權人之「實質代表性」。
且因為社會的變遷,越來越多人因工作或求學沒有住在原先的戶籍地,所以「實際居住」的概念也不應再侷限於傳統生活的概念,只要因持續生活而與某地區實質上建立歸屬與認同感,也應承認其在工作地所在之選舉區擁有選舉權。
該案其中一位劉姓聲請人為了支持同屬華航企業工會的朱姓桃園市長候選人,遷戶籍到桃園市後遭到法辦。而這個案例的特殊之處就在於,劉男原戶籍雖然是在新北市,但他其實有長達20到30年的時間都在桃園工作、一周也有數日會在桃園留宿,因此大法官認為桃園市也應該可以認定為劉男「實際居住」之處,所以就算是為了支持特定候選人而遷戶籍,仍不應受到妨害選舉的處罰。
此憲法法庭判決雖然因應時代變化,而讓妨害投票罪有著更寬鬆的解釋空間,不過到底多長時間才能算是對當地具有歸屬感,仍然有不少爭議存在。不過判斷的重點還是在於有沒有基於妨害選舉結果的不法目的而遷籍,並不是在選前就不准人民遷徙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