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小教室】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16號判決

文/法操司想傳媒
聲請標的
勞基法
第56條第2項
雇主應於每年年度終了前,估算前項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餘額,該餘額不足給付次一年度內預估成就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退休條件之勞工,依前條計算之退休金數額者,雇主應於次年度三月底前一次提撥其差額,並送事業單位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審議。
判決案由
聲請人為審理同院106年度上字第947號勞動基準法事件,認應適用之勞基法第56條第2項規定,不符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保障之財產權,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乃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於108年1月聲請解釋。
大法官認為
1.大法官認為勞基法第56條第2項的立法,並無違背比例原則的問題,理由在於勞基法是為了照顧勞工所創設的規定,其中第56條訂有雇主須提撥勞退準備金義務,這種義務是為了照顧勞工生活的方式之一,雖然聲請者認為雇主須要一次提撥退休金差額之義務,會影響雇主對於資金調度以及運用,進而限制了雇主自由使用、處分其財產之財產權,但大法官認為這項條文如果是為了追求正當的公共利益,即無違背比例原則,且所採取之手段與正當目的之達成間具合理關聯。
2.大法官認為此項條文並沒有違背的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勞基法第56條第1項前段關於雇主應按月提撥勞退準備金之規定,是雇主履行給付勞工退休金義務,也是憲法為了保障勞工所創設的規定。
過去曾有事業單位因為無法準備足夠的退休資金而產生無預警關廠、歇業等情況,為了避免類似案件一再發生,才於104年公布雇主須在當年年度終了前估算次年度退休金差額,並於次年度3月底前將資金補足。
而且這項規定只要求雇主撥補限於次一年度在法制上享有退休權利的勞工退休金金額與勞退準備金專戶餘額的差額,這樣的要求的資金補足範圍不至於太過廣泛。
3.大法官認為此項條文並沒有違背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勞基法第55條第3項前段以及第第56條第2項二者分別針對雇主履行給付義務與提撥義務的方式做規範,這是立法者為保障勞工退休權益,對於雇主所課予不同義務的規定。
二者各有其立法時空背景下所要應付的法制問題,因而課予雇主不同義務,以及因此採取不同履行義務的方式及相應之配套或緩和措施,兩者並沒有可相提並論的理由,因此並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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