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飲酒後騎電動輪椅上路,算不算刑法上的酒駕?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OZIALHELDEN)
中秋佳節親友團聚,不少人會飲酒小酌,不過日前有報導指出台南市一名陳姓婦人晚上喝了酒跨上電動輪椅返家,電動輪椅車上裝了警示燈,但她在路上「飄移」,引起員警上前關心,才發現她帶著酒意;報導指出,這名婦人認為,她開的不是「車」而是輪椅,至於警方也為了要不要「扣車」研究了半天,究竟酒後騎電動輪椅上路算不算是酒駕?
《刑法》第185-3條不能安全駕駛罪怎麼規定酒駕?
《刑法》第185-3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那動力交通工具究竟是指什麼?依照法務部100年5月31日法檢字第1000014063號函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至其為蒸汽機、內燃機,抑或係柴油、汽油、天然氣、核子、電動,均非所問。又所謂交通工具不限於陸路交通工具,尚包含水上、海上、空中或鐵道上之交通工具。」
有關「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微型電動二輪車」等車輛是否符合刑法第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
1、「腳踏自行車」,其以人力推動,並非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為作用,如駕駛人酒後騎「腳踏自行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尚非屬刑法第185條之3所列之「動力交通工具」。
2、「電動輔助自行車」,其推動係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微型電動二輪車」,其推動係以電力為主。因刑法第 185條之3之「動力交通工具」係指交通工具之推動是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者,端視其推動是否以電力或引擎動力等作用而斷。爰如駕駛人酒後騎「電動輔助自行車」或「微型電動二輪車」而肇事或有不能安全駕駛之具體客觀事實發生,涉及具體個案,得檢具相關事證,送請檢察官偵辦。
看了上述刑法及法務部函釋的定義,新聞報導中陳姓婦人所騎行的電動輪椅應該就符合動力交通工具的一種。除此之外,桃園地方法院也曾做過類似的判決表示:「被告雖認其為身心障礙人士,而電動輪椅形同足部之延伸,而無刑法第185 條之3 條第1 項第1 款適用之餘地,然電動輪椅本質仍屬『動力交通工具』,被告於飲酒後駕駛電動輪椅上路,業該當條文之構成要件。」
身障人士就不能喝酒了嗎?是不是顯失公平?
看到這裡您是否也納悶,難道平常賴以為生的輪椅屬於電力交通工具,那身心障礙人士或是行動不便的長輩就不能跟一般人一樣喝酒小酌,是不是相當不公平?這或許就是法律的極限,沒有辦法完全對每一個人公平,法操也提醒各位家中有長輩或身障人士的朋友,多多留意,如果需要飲酒小酌記得請他們叫計程車或是親自接送,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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