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拿刀架脖劫6千重判7年,加重強盜是什麼?

  • 2023-09-2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shrk)
文/法操司想傳媒

報導指出,蘇姓送貨男司機為了謀財,在台南某店前以筍刀架押正在洗碗盤的婦人,人在屋內的丈夫聞聲拿鐵棍出來質問蘇「要做什麼」?蘇自稱是通緝犯、要錢,因刀架在女方脖子,受害女子丈夫嚇得交出6千元打發對方,台南地院依加重強盜罪判蘇嫌7年3月徒刑。
 
報導中蘇姓送貨司機遭法院以加重強盜罪判刑7年3個月,以刑法來說已經是重罪,所謂的加重強盜罪是什麼,他跟一般的竊盜罪有什麼不同?
 
刑度差很大!強盜與竊盜差在哪裡?
 
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強盜罪則是規定在328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一個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個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差別相當大(有期徒刑與拘役的差別,請參考法操文章)。
 
一般偷人家東西的行為,就是把別人的東西拿走或拿給其他人且具有不法的意圖(可能因為缺錢或是貪心起歹念),而以非暴力或和平的手段取走他人的動產我們就會稱他為竊盜罪。
 
如果行為人除了有不法所有的意圖,還用刑法第328所規定的方式強暴、脅迫等手段使他人喪失抗拒能力,而強取他人財物或使他人交付,就是強盜罪。一個是用非暴力的手段,一個是用暴力的方式拿走被害人的財物,後者不法內含較高,因此在刑度上也有差別。
 
拿刀架住被害人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什麼是加重強盜罪?
 
加重強盜罪規定在刑法第330條:「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0條規定所犯321條第一項為:「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二、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三、攜帶兇器而犯之。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而犯之。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此可見,報導中的蘇姓司機拿著筍刀架住被害人的行為,就是第321條第一項第三款的「攜帶兇器而犯之」。
 
蘇姓司機犯罪所得雖然僅有6千元,但強盜罪對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具有強大的威脅,法官才會判處7年3個月的有期徒刑。法操也要提醒您,經濟困頓時應尋求正規的管道求職、謀詢社會資源的協助,切勿鋌而走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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