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你打我,我打你犯法?在旁喊加油也不行,什麼是聚眾鬥毆罪?

文/法操司想傳媒
據報導指出,台中市西屯區七期商辦大樓於9月12號凌晨3時發生鬥毆情事,警方表示,酒客5人在大樓內飲酒作樂,叫小姐助興與經紀公司人員發生糾紛進而肢體衝突,造成雙方7人受傷送醫,全案以聚眾鬥毆等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初步調查發現,33歲賴姓男子等5名好友相約到這棟大樓18樓內飲酒唱歌,並找來小姐跳舞助興,與經紀公司人員因細故發生口角,33歲高姓男子等4人持球棒教訓賴男等人。
什麼是聚眾鬥毆罪?多少人算是聚眾?
雙方互打最常發生在酒店、KTV、熱炒店等,大家酒酣耳熱互看雙方不順眼就大打出手,把人打到死亡或重傷等情況屢見不鮮,但往往找不到真正下手的是誰,這樣的行為在刑法上有處罰嗎?
根據刑法第283條:「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首先要注意的是,這條法律處罰的是聚眾鬥毆「至死」或「重傷」,如果只是一般的傷勢可能就會以普通傷害罪去處理。
另外關於聚眾的定義,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判例就指出「聚眾」指的是參與之多數人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而在場助勢的定義指的是行為人在鬥毆現場叫囂助勢,這種行為往往會增加互毆的嚴重性,不過助張聲勢的行為跟幫助犯相比不法內涵較低,因為行為人只是給予互毆者精神上的援助,如果現場叫囂助勢的人有實際上幫助參與歐打等行為,就會依照一般傷害或重傷罪的幫助犯,而非刑法第283條。
聚眾鬥毆故意致人於死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刑法第283條的聚眾鬥毆罪,相較於第271條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度較低,這是因為聚眾鬥毆至人於死或重傷不可以帶著故意要讓對方「吼系」(台語:讓他死)的心態要置對方於死地,否則就應該用第271條殺人罪去論處。
相關實務見解可以參考最高法院26年渝上字第243號刑事判例,「實施聚眾行毆並無殺人之意思者而言。如果聚眾前往之時,意在殺人,則其行為不止傷害,即非該條所能包括。」
在看完聚眾鬥毆罪的介紹後,法操也要提醒您,在把酒言歡之餘也要保持冷靜,千萬不要一言不合就大打出手,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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