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小教室】嗅覺喪失是重傷?重傷與輕傷刑度差很大!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高雄阮綜合醫院多年前爆發經營權之爭,當時阮姓副院長的妻子阮女,遭宋姓男子埋伏痛毆重傷,一審法院依照宋男在審判中的情狀,判處重傷害罪有期徒刑4年6月。
據了解阮女遭宋男毆打後,送醫治療診斷為重傷,有腦震盪、鼻骨骨折、左前臂尺骨骨折與撕裂傷、左大腿與膝蓋血腫挫傷、唇、胸腹部多處挫傷擦傷等傷害,嗅覺更因此喪失。
傷害與重傷刑度差很大
刑法關於傷害與重傷罪分別規定在第277條與第278條。第277條:「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78條:「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刑度方面,傷害罪的刑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拘役則是指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另外關於有期徒刑與拘役的不同,歡迎參考法操先前的文章。至於重傷罪則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見兩者的刑度差別很大,至於怎樣認定被害人受的是傷害,還是重傷,法律也有明文規定。
傷害與重傷差別在哪?
關於刑法中所認定的重傷定義,規定在第10條第4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第一款的「毀敗」,在實務上稱之為「使人生理機能完全而永久的喪失」倘若該傷害有回復可能即非重傷;而「嚴重減損」的定義則應是「雖尚未完全喪失其機能,但以達到不治或難治的情況,亦即客觀上就一般人而言,已嚴重影響其功能正常運作」。
回到報導當中,阮女因遭毆打導致其味覺喪失,就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三款的嗅能喪失。
法操也要提醒您,重傷罪屬於重罪,與人發生糾紛時應冷靜應對,千萬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令自己後悔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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