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文創法|資工碩士撰寫AI程式搶票,將面臨刑事責任?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jb.atwood)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擁有台大資工碩士學歷的周姓男子,從數年前利用專業技能撰寫「AI搶票程式」,以每一張票券加價1000至3000元不等的金額,讓客戶可以在第一時間快速搶到各種熱門票券,靠這項生意讓他在3個月內就能輕鬆賺到27萬多元。
不過他的行為已經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今(2023)年6月修法後的新規定,成為第一位以該法送辦的嫌犯,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
《文創法》打擊黃牛的新規定
過去法操也曾介紹過,在1975年以前法院多半認定賣黃牛票是一種「詐取財物」行為,所以會依《刑法》詐欺取財罪處罰。但事實上有很多人是在明知「買貴」的情況下還願意掏錢,由於沒有陷入錯誤,因此不應一律依詐欺罪處理(大法官釋字第143號解釋參照)。
這個問題直到1991年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才終於有一個專門針對黃牛行為的罰則,但經過這30年來,發現光是依照行政罰性質的罰則以及18,000以下的罰鍰完全不足以阻止黃牛們投機圖利的行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在今年6月正式增修,不但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超過面額或定價販售者,將按張數處面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此外更增加刑事責任,以虛偽資料(如人頭帳戶)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如外掛程式)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除可以明顯看出立法者一口氣提高黃牛票的法律責任外,同時也降低違法的門檻。像《社維法》僅針對「非供自用者」轉售票券圖利的行為,但依《文創法》規定,只要加價販售就至少有行政責任。差別在於,若原本買票是打算自己使用,但因故無法參加活動而轉賣票券時,過去即便加一點錢「回收」自己之前的時間、人力成本也不會違法,但現在只要賣超過票券面額或原價的錢,那就會違反《文創法》第10-1條第2項的規定喔!
而《文創法》第10-1條第3項目的是保障大家公平購票的機會,所以認為使用外掛程式等「破壞購票遊戲規則」大幅排擠一般民眾權益的手段,都是他們所認定的不正手段。同時,若使用假身分、人頭帳戶搶票的話也可能會有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等問題。
對於黃牛氾濫問題,文化部和內政部也聯合推出「檢舉黃牛專區」,檢舉加價轉售和不正方式購票行為最高有機會領到10萬元的獎金。
黃牛真的該罰嗎?
有人或許會認為,如果不是透過外掛程式而是像「傳統」做法親自排隊買票的話,那他倚靠自己的勞力與時間成本換取金錢對價有什麼不對呢?
但問題在於黃牛掃貨的行為不但剝奪其他人的購買機會,且抬價行為很容易對市場價額造成很大的影響,之後當大家發現提高票價大家還是願意買單而導致「通貨膨脹」後,那看場表演就不再只是休閒活動,而是奢侈的生活了。
要打擊黃牛,除了上述法規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之外,主辦方也可以透過定型化契約進行事前的約定,如限制票券購買數量、實名制使用且不得轉讓、得取消黃牛票入場資格等方式進行控管。
不過目前根據台北地檢署講座的說法,現在對於黃牛的定義就是踩死底線,認為只要有「獲利」都是「黃牛」,大家又會不會認為太過嚴苛了呢?
文/法操司想傳媒
根據新聞報導,一名擁有台大資工碩士學歷的周姓男子,從數年前利用專業技能撰寫「AI搶票程式」,以每一張票券加價1000至3000元不等的金額,讓客戶可以在第一時間快速搶到各種熱門票券,靠這項生意讓他在3個月內就能輕鬆賺到27萬多元。
不過他的行為已經觸犯《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於今(2023)年6月修法後的新規定,成為第一位以該法送辦的嫌犯,可能將面臨刑事責任。
《文創法》打擊黃牛的新規定
過去法操也曾介紹過,在1975年以前法院多半認定賣黃牛票是一種「詐取財物」行為,所以會依《刑法》詐欺取財罪處罰。但事實上有很多人是在明知「買貴」的情況下還願意掏錢,由於沒有陷入錯誤,因此不應一律依詐欺罪處理(大法官釋字第143號解釋參照)。
這個問題直到1991年制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規定才終於有一個專門針對黃牛行為的罰則,但經過這30年來,發現光是依照行政罰性質的罰則以及18,000以下的罰鍰完全不足以阻止黃牛們投機圖利的行為。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1條在今年6月正式增修,不但規定將「藝文表演票券」超過面額或定價販售者,將按張數處面額或定價之10倍至50倍罰鍰。此外更增加刑事責任,以虛偽資料(如人頭帳戶)或不正方法,利用電腦或其他設備(如外掛程式)購買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
第 10-1 條
第 2 項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第 3項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10-1 條
第 2 項
將藝文表演票券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定價販售者,按票券張數,由主管機關處票面金額或定價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
第 3項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藝文表演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除可以明顯看出立法者一口氣提高黃牛票的法律責任外,同時也降低違法的門檻。像《社維法》僅針對「非供自用者」轉售票券圖利的行為,但依《文創法》規定,只要加價販售就至少有行政責任。差別在於,若原本買票是打算自己使用,但因故無法參加活動而轉賣票券時,過去即便加一點錢「回收」自己之前的時間、人力成本也不會違法,但現在只要賣超過票券面額或原價的錢,那就會違反《文創法》第10-1條第2項的規定喔!
而《文創法》第10-1條第3項目的是保障大家公平購票的機會,所以認為使用外掛程式等「破壞購票遊戲規則」大幅排擠一般民眾權益的手段,都是他們所認定的不正手段。同時,若使用假身分、人頭帳戶搶票的話也可能會有觸犯《刑法》偽造私文書罪等問題。
對於黃牛氾濫問題,文化部和內政部也聯合推出「檢舉黃牛專區」,檢舉加價轉售和不正方式購票行為最高有機會領到10萬元的獎金。
黃牛真的該罰嗎?
有人或許會認為,如果不是透過外掛程式而是像「傳統」做法親自排隊買票的話,那他倚靠自己的勞力與時間成本換取金錢對價有什麼不對呢?
但問題在於黃牛掃貨的行為不但剝奪其他人的購買機會,且抬價行為很容易對市場價額造成很大的影響,之後當大家發現提高票價大家還是願意買單而導致「通貨膨脹」後,那看場表演就不再只是休閒活動,而是奢侈的生活了。
要打擊黃牛,除了上述法規的行政與刑事責任之外,主辦方也可以透過定型化契約進行事前的約定,如限制票券購買數量、實名制使用且不得轉讓、得取消黃牛票入場資格等方式進行控管。
不過目前根據台北地檢署講座的說法,現在對於黃牛的定義就是踩死底線,認為只要有「獲利」都是「黃牛」,大家又會不會認為太過嚴苛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