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想評論】做筆錄不能戴手銬,認罪要出於心甘情願?

  • 2023-08-21
  • 法操司想傳媒
圖/取自flickr(創作者:Paul Conneally)
文/法操司想傳媒
 
報導指出,高雄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毒品案,因嫌犯在警詢時遭到違法上銬,以自白不正方法取得無證據能力為由,加上證人證詞前後矛盾有瑕疵,判決嫌犯販毒無罪,判決書被PO上臉書社團「靠北POLICE」引發熱議:「現行犯不上銬,落跑你他媽的要負責嗎?」、「筆錄都給檢察官問,我們負責抓人後直接丟地檢署就好啊,反正法官認為警察問的都是屁」、「真的是太屌了高雄地院法官,以後大家抓到嫌犯問筆錄不能上銬喔,筆錄最後問警方有無嚴刑逼供外,還要問警方有無給你上銬?真的笑死人了」。
 
在《刑事訴訟法》中,警察於做筆錄時使用「不正方法」是什麼?
 
到底在本篇報導中,法官說的不正方法是什麼?《刑事訴訟法》第98條中有規定:「訊問被告應出以懇切之態度,不得用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或其他不正之方法。」所謂的不正訊問方式,實務上最常見的就是「刑求、屈打成招」,使被告無法忍受心理或生理的痛苦不得不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自白,在著名的蘇建和案當中,蘇建和就曾因遭到警方的刑求而做出錯誤的自白。
 
在不正訊問當中的「詐欺」,時常指的是積極的誤導被告「誰誰誰已經全招了」,欺騙被告共犯已經自白,讓被告做出錯誤的判斷進而自白。
 
另外像是利誘,最常見的就是利誘被告「如果你招的話,我就免你一死」等言語,因為警察是不具備量刑的權限,被告可能會因為聽到利誘等言語,心想「被關總比被判死刑好吧!」等想法而做出不利於自己的自白。
 
其他不正訊問方式指的是任何足以影響被告意思活動或是決定自由的手段,都屬於不正訊問,例如說不提供三餐,讓被告挨餓,或是把被告帶去被害者靈堂前懺悔等等。
 
認罪要出於心甘情願,被告自白需有任意性
 
而在《刑事訴訟法》156條中也指出:「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意即被告在做出自白的時候,要出於任意性,所謂的任意性指的就是被告的自白是出於自願,而不是被不正當方法所逼迫。
 
在本篇報導中,法官認為李男在警詢中是孤立處在陌生環境又行動受限,若再以上銬方式進行詢問,會讓李男產生必須屈服於警察的心理壓力,因此認為員警於製作警詢筆錄時,無正當理由而未將李男的手銬卸下,屬《刑事訴訟法》的「不正方法」,而且被告自白也沒有出於任意性,因此法官才認定這起案件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
看完以上關於不正訊問方法以及自白任意性的介紹後,針對警察反對訊問不能上銬這件事,您又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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